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
中市监撤登字〔2026〕第24号
当事人:中山市优果一号企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NU6QXB
撤销行政许可申请人:倪珍、谭欣洁、温卡毅、龙肖娟、赵晓雯
申请撤销登记事项:变更登记
根据申请,本局于2024年9月14日对当事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一事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5月20日向原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时,冒用倪珍、谭欣洁、温卡毅、龙肖娟、赵晓雯等人的身份,提交其身份证复印件及含有其身份信息的合伙人出资情况、中山市优果一号企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入伙协议等申请材料,取得本局于2016年5月24日核准的变更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的机读档案资料,申请人倪珍、谭欣洁、温卡毅、龙肖娟、赵晓雯向我局石岐分局提交的《撤销被冒用身份信息登记(备案)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倪珍提供的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申请人温卡毅提供的《合作协议》,本局向申请人倪珍出具的《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受理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我局石岐分局对申请人倪珍、谭欣洁、韦帝强等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及电话询问记录,我局石岐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网页截图等。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相应行政许可应依法予以撤销。
本局已依法向相关利害关系人送达了《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听证告知书》(中市监撤登告字〔2026〕第24号)。相关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
综上,本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部分撤销当事人于2016年5月24日经核准的变更登记,撤销变更登记中有关倪珍、谭欣洁、温卡毅、龙肖娟、赵晓雯等人的全部信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当事人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予以公示。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个月内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无法向当事人直接、留置、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