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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中山市宏格贸易有限公司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的送达公告(中市监撤登字〔2026〕第14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7-16 分享: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

中市监撤登字〔2026〕第14号


当事人:中山市宏格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W0ET2J

撤销行政许可申请人:杨杰

申请撤销登记事项:设立登记

  根据申请,本局于 2025年11月19日对当事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设立登记一事予以受理和调查。

  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9月22日向原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登记时,冒用杨杰的身份,提交其身份证复印件并将其登记为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经理、联络员、财务负责人,取得原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9月26日核准的设立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的机读档案资料,申请人向本局古镇分局提交的撤销被冒用身份信息登记(备案)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自述书、昆明市公安局红云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本局向申请人出具的《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受理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本局古镇分局对当事人办理设立登记的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本局古镇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网页截图等。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相应的行政许可应依法予以撤销。      

  本局已依法向相关利害关系人送达了《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听证告知书》(中市监撤登告字〔2026〕第14号)。相关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

  综上,本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撤销当事人于2016年9月26日经核准的设立登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当事人被撤销的市场主体设立登记事项予以公示。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个月内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无法向当事人直接、留置、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