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
中市监撤登字〔2026〕第19号
当事人:中山市万耀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65039962Y
撤销行政许可申请人:于海玲
申请注销登记事项:注销登记
根据申请,本局于 2025年10月9日对当事人涉嫌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注销登记一事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2022年8月19日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提交含有申请人于海玲虚假签名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并在《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载明“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隐瞒当事人与余姚市建发电器厂经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生效判决【(2016)浙0281民初8488号】确定的未执行完毕债务,于2022年8月22日取得我局核准的注销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的机读档案资料,申请人向本局古镇分局提交的撤销被冒用身份信息登记(备案)申请表、撤销冒名登记申请报告或说明、自述书、笔迹司法鉴定书、委托书及委托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本局向申请人出具的《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受理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本局古镇分局对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对当事人办理注销登记的委托代办人制作的询问笔录,第三人提供的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 浙0281民初8488 号】、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浙0281民初12310号判决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浙02民终7761号】,本局古镇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网页截图等。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相应的行政许可应依法予以撤销。
本局已依法向相关利害关系人送达了《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听证告知书》(中市监撤登告字〔2026〕第19号)。相关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
综上,本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撤销当事人于2022年8月22日经核准的注销登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当事人被撤销的市场主体注销登记事项予以公示。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个月内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无法向当事人直接、留置、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