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听证告知书
中市监撤登告字〔2026〕第24号
当事人:中山市优果一号企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NU6QXB
撤销行政许可申请人:倪珍、谭欣洁、温卡毅、龙肖娟、赵晓雯
申请撤销登记事项:变更登记
由本局受理和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一事已经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决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你单位于2016年5月20日向原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时,冒用倪珍、谭欣洁、温卡毅、龙肖娟、赵晓雯等人的身份,提交其身份证复印件及含有其身份信息的合伙人出资情况、中山市优果一号企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入伙协议等申请材料,取得本局于2016年5月24日核准的变更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你单位的机读档案资料,申请人倪珍、谭欣洁、温卡毅、龙肖娟、赵晓雯向我局石岐分局提交的《撤销被冒用身份信息登记(备案)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倪珍提供的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申请人温卡毅提供的《合作协议》,本局向申请人倪珍出具的《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受理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我局石岐分局对申请人倪珍、谭欣洁、韦帝强等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及电话询问记录,我局石岐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你单位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网页截图等。
本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相应行政许可应依法予以撤销。
综上,本局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部分撤销你单位于2016年5月24日经核准的变更登记,撤销变更登记中有关倪珍、谭欣洁、温卡毅、龙肖娟、赵晓雯等人的全部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你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因无法向当事人直接、留置、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听证告知书,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信用监督管理科 联系电话:0760-88166059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