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的公告》(2025年第126号)《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出具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操作指引的通知》(粤药监械〔2026〕21号)等规定,我局对附件中已失效的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予以公示。
附件:中山市已失效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目录(2026年01号)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