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
中市监撤登字〔2026〕第11号
当事人:中山市米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7D83C2X
撤销行政许可申请人:中山市三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注销登记事项:注销登记
根据申请,本局于 2025年11月11日对当事人涉嫌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注销登记一事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2025年10月16日申请注销登记时,在提交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记载“无债权债务”、在《清算报告》记载“公司所有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隐瞒其与申请人中山市三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经人民法院2025年6月16日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于2025年10月17日取得我局核准的注销登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形。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的机读档案资料,申请人向本局开发区分局提交的撤销被冒用身份信息登记(备案)申请表、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粤2071民初17846号】以及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2025)粤2071执保28772号】,本局向申请人出具的《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受理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本局开发区分局对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对当事人办理注销登记的委托代办人制作的询问笔录,本局开发区分局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本局开发区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当事人涉嫌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网页截图等。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相应的行政许可应依法予以撤销。
本局已依法向相关利害关系人送达了《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听证告知书》(中市监撤登告字〔2026〕第11号)。相关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
综上,本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撤销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7日经核准的注销登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当事人被撤销的市场主体注销登记事项予以公示。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个月内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