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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中山市福乐商贸有限公司市场主体登记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公告(中市监撤登告字〔2026〕第8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4-28 分享: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听证告知书

中市监撤登告字〔2026〕第8号


当事人:中山市福乐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14XNK99

撤销行政许可申请人:韦美巧

申请撤销登记事项:设立登记

  由本局受理和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设立登记一事已经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决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你单位提交含有股东、监事韦美巧虚假签名的《承诺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章程》《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法定代表人、经理、监事任职书》《房屋租赁合同》等申请材料,取得原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12月15日核准的设立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你单位的机读档案资料,申请人向本局东区分局提交的撤销被冒用身份信息登记(备案)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及广东衡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粤衡正[2025]文鉴字第161号),本局向申请人出具的《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受理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本局东区分局对申请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本局东区分局对你单位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本局东区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你单位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网页截图。

  本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相应的设立登记应依法予以撤销。 

  综上,本局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撤销你单位于2017年12月15日经核准的设立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你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因无法向当事人直接、留置、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听证告知书,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信用监督管理科  联系电话:0760-88166059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