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
中市监撤登字〔2026〕第1号
当事人:中山市盛丰行钢结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A49EG75F
撤销行政许可申请人:凌仕庶
申请撤销登记事项:设立登记
根据申请,本局于 2025年9月10日对当事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设立登记一事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当事人提交含有股东、法定代表人凌仕庶虚假身份信息及签名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章程》《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法定代表人、经理、监事任、免职书》《商铺租赁合同》等申请材料,取得原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11月20日核准的设立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的机读档案资料,申请人向本局阜沙分局提交的撤销被冒用身份信息登记(备案)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广州市公安局北京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档案查询摘抄记录》及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华生司鉴中心[2025]文鉴字第145号),本局向申请人出具的《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受理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本局阜沙分局对申请人制作的询问笔录,本局阜沙分局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本局阜沙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网页截图。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相应的行政许可应依法予以撤销。
本局已依法向相关利害关系人送达了《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听证告知书》(中市监撤登告字〔2026〕第1号)。相关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
综上,本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撤销当事人于2014年11月20日经核准的设立登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当事人被撤销的市场主体设立登记事项予以公示。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个月内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无法向当事人直接、留置、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