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
中市监撤登字〔2026〕第4号
当事人:中山市庆涂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6D1WA0E
根据中山市黄圃镇应急管理局移交的线索,本局于2025年11月13日对当事人涉嫌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注销登记一事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明知其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行为构成危险作业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况下,在《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中承诺不存在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本局于2023年10月8日核准的注销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机读档案资料,中山市黄圃镇应急管理局《关于商请撤销中山市庆涂化工有限公司注销登记的函》(中(圃)应急〔2025〕39号)、黄圃镇人民政府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检查材料、市公安局立案相关资料、市公安局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市公安局撤案等相关资料以及中山市黄圃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商请恢复中山市庆涂化工有限公司市场主体资格以推进立案处罚的函》等,本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当事人涉嫌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网页截图等。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所指的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撤销当事人于2023年10月8日经核准的注销登记。
本局已依法向相关利害关系人送达了《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听证告知书》(中市监撤登告字〔2026〕第4号)。相关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
综上,本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撤销当事人于2023年10月8日经核准的注销登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行政相对人被撤销的市场主体注销登记事项予以公示。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个月内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无法向当事人直接、留置、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