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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中山市庆涂化工有限公司市场主体登记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公告(中市监撤登告字〔2026〕第4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6-02-24 分享: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听证告知书

中市监撤登告字〔2026〕第4号


当事人:中山市庆涂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6D1WA0E

  由本局受理和调查的你单位涉嫌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注销登记一事已经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决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明:你单位在明知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行为构成危险作业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况下,在《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中承诺不存在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本局于2023年10月8日核准的注销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你单位机读档案资料,中山市黄圃镇应急管理局《关于商请撤销中山市庆涂化工有限公司注销登记的函》(中(圃)应急〔2025〕39号)、黄圃镇人民政府对你单位制作的现场检查材料、市公安局立案相关资料、市公安局对你单位制作的询问笔录、市公安局撤案等相关资料以及中山市黄圃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商请恢复中山市庆涂化工有限公司市场主体资格以推进立案处罚的函》等,本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你单位涉嫌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网页截图等。

  本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所指的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相应的注销登记应依法予以撤销。 

  综上,本局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撤销你单位于2023年10月8日经核准的注销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你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因无法向当事人直接、留置、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听证告知书,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信用监督管理科  联系电话:0760-88166059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