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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中山市盛丰行钢结构有限公司市场主体登记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公告(中市监撤登告字〔2026〕第1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6-02-14 分享: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听证告知书

中市监撤登告字〔2026〕第1号


当事人:中山市盛丰行钢结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A49EG75F

撤销行政许可申请人:凌仕庶

申请撤销登记事项:设立登记

  由本局受理和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设立登记一事已经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决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你单位提交含有股东、法定代表人凌仕庶虚假身份信息及签名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章程》《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法定代表人、经理、监事任、免职书》《商铺租赁合同》等申请材料,取得原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11月20日核准的设立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你单位的机读档案资料,申请人向本局阜沙分局提交的撤销被冒用身份信息登记(备案)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广州市公安局北京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档案查询摘抄记录》及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华生司鉴中心[2025]文鉴字第145号),本局向申请人出具的《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受理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本局阜沙分局对申请人制作的询问笔录,本局阜沙分局对你单位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本局阜沙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你单位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网页截图等。

  本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相应的行政许可应依法予以撤销。

  综上,本局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撤销你单位于2014年11月20日经核准的设立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你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因无法向当事人直接、留置、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听证告知书,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信用监督管理科  联系电话:0760-88166059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