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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中山百枫商贸有限公司主体登记决定书的送达公告(中市监撤登字〔2025〕第60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6-02-14 分享: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

中市监撤登字〔2025〕第60号


当事人:中山百枫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8CC0YXT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补充相关证据资料并协助撤销中山百枫商贸有限公司等注销登记的函》及其附件,本局于2025年8月18日对当事人涉嫌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注销登记一事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2022年11月24日向本局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隐瞒其未如实申报、未结清税款的事实,取得本局于当日核准的注销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机读档案资料,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补充相关证据资料并协助撤销中山百枫商贸有限公司等注销登记的函》(含纳税人情况表、企业不实声明佐证材料),本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当事人涉嫌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网页截图等。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相应的行政许可应依法予以撤销。      

  本局已依法向相关利害关系人送达了《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听证告知书》(中市监撤登告字〔2025〕第60号)。相关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

  综上,本局决定:撤销当事人于2022年11月24日经核准的注销登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当事人被撤销的市场主体注销登记事项予以公示。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个月内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无法向当事人直接、留置、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