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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市监罚告〔2026〕41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2-02 分享: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中市监罚告〔2026〕41号


当事人:中山圣荣凯利典当有限公司

住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港社区康乐大道国际会展中心3号馆B区10号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2LUAG92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明,你单位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2023、2024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于2025年11月12日被本局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请吊销中山圣荣凯利典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函》,证明本案案件来源;

  二、本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当事人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报送企业年度报告信息的截图,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报送2023、2024年度报告的事实;

  三、本局根据当事人因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依法作出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当事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截图,证明当事人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的事实;

  四、本局对当事人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及现场取证照片,先后两次向当事人邮寄送达的《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上述函件被退回的投递反馈单,证明当事人通过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本局认为:你单位的行为,构成《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所指的“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所指的违法行为。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依法应予吊销营业执照。

  综上所述,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构成《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所指的违法行为,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拟:吊销你单位的营业执照。

  因现场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你单位,现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你单位,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执法二科     联系电话:0760-88168690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