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中市监执一催字〔2026〕1号
广东粤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8月12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市监执一处字〔2025〕39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缴纳罚款3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如期缴款,请联系案件经办人员打印缴款单)。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在胜、黄俊肃 联系电话:0760-88160282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