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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中山市天携商贸有限公司市场主体登记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公告(中市监撤登告字〔2025〕第43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1-06 分享: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听证告知书

中市监撤登告字〔2025〕第43号


当事人:中山市天携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RED85H

撤销行政许可申请人:吴艳

申请撤销登记事项:设立登记

  由本局受理和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设立登记一事已经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决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你单位提交含有股东、监事吴艳虚假身份信息及签名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天携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任免职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中山市天携商贸有限公司章程》《中山市天携商贸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等申请材料,取得原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7月6日核准的设立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你单位的机读档案资料,申请人向本局石岐分局提交的撤销被冒用身份信息登记(备案)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接处警登记表、2018年1月至2025年5月的社保购买记录,本局向申请人出具的《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受理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本局石岐分局对申请人、你单位设立登记的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笔录,本局石岐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你单位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网页截图等。

  本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相应的行政许可应依法予以撤销。

  综上,本局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撤销你单位于2016年7月6日经核准的设立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你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因无法向当事人直接、留置、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听证告知书,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信用监督管理科  联系电话:0760-88166059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