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听证告知书
中市监撤登告字〔2025〕第63号
当事人:米琪(中山)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7EPTKB5Y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补充相关证据资料并协助撤销中山百枫商贸有限公司等注销登记的函》及其附件,本局于2025年8月18日对你单位涉嫌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注销登记一事已经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决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你单位在2025年1月10日向本局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隐瞒未如实申报、未结清税款的事实,取得本局于当日核准的注销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你单位机读档案资料,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补充相关证据资料并协助撤销中山百枫商贸有限公司等注销登记的函》(含纳税人情况表、企业不实声明佐证材料),本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你单位涉嫌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网页截图等。
本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相应的行政许可应依法予以撤销。
综上,本局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撤销你单位于2025年1月10日经核准的注销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你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因无法向当事人直接、留置、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听证告知书,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信用监督管理科 联系电话:0760-88166059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 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