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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中山市岩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的送达公告(中市监撤登字〔2025〕第50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12-15 分享: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

中市监撤登字〔2025〕第50号


当事人:中山市岩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51G544Y

撤销行政许可申请人:孙丽花

申请撤销登记事项: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根据申请,本局于2024年1月12日对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一事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交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材料不是申请人孙丽花本人签署,亦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的机读档案材料,申请人向本局火炬开发区分局提交的撤销被冒用身份信息登记(备案)申请表、2023年12月11日的电话录音(转成文字)、《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粤2071民初32387号、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本局向申请人出具的《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受理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本局火炬开发区分局对申请人孙丽花、董事许荣发、办理变更登记时的委托代理人周敬博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本局火炬开发区分局对当事人的原股东深圳市维特欣达科技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人孙勇军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及其提供的《中山市岩浆新材料有限公司工商变更说明》《情况说明》《中山市岩浆新材料有限公司协议书》《终止合作协议书》《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粤2071民初32480号、《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3)粤2071执恢1703号和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本局火炬开发区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网页截图等。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相应变更登记应依法予以撤销。      

  本局已依法向相关利害关系人送达了《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听证告知书》(中市监撤登告字〔2025〕第50号)。相关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

  综上,本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撤销当事人于2023年12月4日经核准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及财务负责人变更备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当事人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予以公示。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个月内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无法向当事人直接、留置、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信用监督管理科  联系电话:0760-88166059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