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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中山加仕加铝业有限公司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的送达公告(中市监撤登字〔2025〕第28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11-11 分享: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

中市监撤登字〔2025〕第28号


当事人:中山加仕加铝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04141064X

撤销行政许可申请人:叶金水

申请撤销登记事项:设立登记

  根据申请,本局于2025年2月19日对当事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设立登记一事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当事人提交含有股东、监事叶金水虚假签名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董事、监事、经理信息》《中山加仕加铝业有限公司章程》《中山加仕加铝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经理、监事任职书》《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租赁合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承诺书》等申请材料,取得原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6月9日核准的设立登记,申请人对当事人的设立登记不知情、未予事后追认,于2025年1月27日被本局受理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的机读档案资料,申请人向本局古镇分局提交的《撤销被冒用身份信息登记(备案)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有关情况说明、《广东公量司法鉴定中心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全部交易明细、借款条、委托书,本局向申请人出具的《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受理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本局古镇分局对申请人、办理设立登记的委托代理人、当事人的财务负责人、登记地址的房东制作的询问笔录,本局古镇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网页截图,当事人相关利害关系人(当事人的债权人)提交的情况说明及相关合同复印件等。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相应行政许可应依法予以撤销。      

  本局已依法向相关利害关系人送达了《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听证告知书》(中市监撤登告字〔2025〕第28号)。相关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

  综上,本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撤销当事人于2014年6月9日经核准的设立登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当事人被撤销的市场主体设立登记事项予以公示。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个月内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无法向当事人直接、留置、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