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
中市监撤登字〔2025〕第34号
当事人:中山市键扬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A48XLH55
撤销申请人:卢敏进
申请撤销登记事项:监事备案
由本局受理和调查的当事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监事备案一事已经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决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局港口分局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含有监事卢敏进虚假身份信息及签名的申请材料,取得原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5月23日核准的监事备案,且卢敏进表示对当事人的监事备案不知情、未予事后追认,于2025年4月21日被本局受理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的机读档案资料,申请人向本局港口分局提交的《撤销被冒用身份信息及签名登记(备案)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有关情况说明及居民身份证报失登记表、证明、关于身份证丢失后被冒名冒签成立公司的情况说明、《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72号,本局向申请人出具的《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受理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本局港口分局对当事人办理设立登记的委托代理人、设立登记时的经营场所房产所有人制作的询问笔录,本局港口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及签名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网页截图等。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相应的备案应依法予以撤销。
综上,本局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撤销当事人于2014年5月23日经核准的监事备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当事人被撤销的市场主体监事备案事项予以公示。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个月内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无法向当事人直接、留置、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