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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中山市达辉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的送达公告(中市监撤登字〔2025〕第33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10-10 分享: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

中市监撤登字〔2025〕第33号

       当事人:中山市达辉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A48U8X5Y

  撤销行政许可申请人:卢敏进

  申请撤销登记事项:设立登记

  根据申请,本局于2025年4月21日对当事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设立登记一事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当事人提交股东、法定代表人卢敏进虚假身份信息,并提交含有股东、法定代表人卢敏进虚假签名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中山市达辉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章程》《中山市达辉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监事任职书》《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商铺租赁合同》《承诺书》等申请材料,取得原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2月25日核准的设立登记,申请人表示对当事人的设立登记不知情、未予事后追认,于2025年4月21日被本局受理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的机读档案资料,申请人向本局港口分局提交的《撤销被冒用身份信息登记(备案)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有关情况说明及居民身份证报失登记表、证明、关于身份证丢失后被冒名冒签成立公司的情况说明、《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72号,本局向申请人出具的《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受理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本局港口分局对当事人的监事制作的询问笔录,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港口分局《关于协助查询中山市达辉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相关实名情况及纳税情况的复函》,本局港口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网页截图等。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相应的行政许可应依法予以撤销。      

  本局已依法向相关利害关系人送达了《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听证告知书》(中市监撤登告字〔2025〕第33号)。相关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

  综上,本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撤销当事人于2014年2月25日经核准的设立登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当事人被撤销的市场主体设立登记事项予以公示。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个月内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无法向当事人直接、留置、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