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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公告(中市监执二无主物处字〔2024〕4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9-30 分享: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

中市监执二无主物处字〔2024〕4号


当事人:中山市大涌镇永宏兴整烫机械配件商行

经营者:王飞

案发地点:中山市大涌镇岚田村环镇路133号

  2012年6月11日,原中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中山市大涌镇岚田村环镇路133号的中山市大涌镇永宏兴整烫机械配件商行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查获22台锅炉涉嫌假冒注册商标,上述锅炉经广东省中山市特种设备检验所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对上述锅炉全部扣押在原中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内。2012年6月11日,我局将该案件移交中山市公安局处理,中山市公安局当天立案。后中山市公安局大涌分局因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于2012年7月12日对犯罪嫌疑人作出释放处理。2024年4月19日,中山市公安局大涌分局将我局已缴的案卷退还,我局于当天对当事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根据《检验报告》(报告编号:GWT12060101、GWT12060102、GWT12060103),涉案锅炉产品经广东省中山市特种设备检验所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根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涉案锅炉为假冒伪劣商品。

  立案后,执法人员未能联系当事人前来我局接受调查,我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于2024年8月14日在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发出公告,通知本案当事人在收到询问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到前来我局接受调查,但至公告期满,当事人仍未到我局接受调查。根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将假冒伪劣商品连同涉案物品依法处理,但不免除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涉案的锅炉经调查属《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指的商品,认定为假冒伪劣商品,且当事人自我局公告之日起满十五日不到我局接受处理,根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将上述该批锅炉予以没收,但不免除违法行为人的其他法律责任。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