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听证告知书
中市监撤登告字〔2025〕第28号
当事人:中山加仕加铝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04141064X
撤销行政许可申请人:叶金水
申请撤销登记事项:设立登记
由本局受理和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设立登记一事已经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决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你单位提交含有股东、监事叶金水虚假签名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董事、监事、经理信息》《中山加仕加铝业有限公司章程》《中山加仕加铝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经理、监事任职书》《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租赁合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承诺书》等申请材料,取得原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6月9日核准的设立登记,申请人对你单位的设立登记不知情、未予事后追认,于2025年1月27日被本局受理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你单位的机读档案资料,申请人向本局古镇分局提交的《撤销被冒用身份信息登记(备案)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有关情况说明、《广东公量司法鉴定中心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全部交易明细、借款条、委托书、《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粤2072执10953号、(2023)粤2072执异241号、(2024)粤2072执异242号,本局向申请人出具的《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受理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本局古镇分局对申请人、你单位办理设立登记的委托代理人、你单位的财务负责人、登记地址的房东制作的询问笔录,本局古镇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你单位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网页截图,你单位相关利害关系人(你单位的债权人)提交的情况说明及相关合同复印件等。
本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相应的行政许可应依法予以撤销。
综上,本局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撤销你单位于2014年6月9日经核准的设立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你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因无法向当事人直接、留置、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听证告知书,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信用监督管理科 联系电话:0760-88166059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