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市监处字〔2025〕0037-1165号
当事人:中山市御生印刷厂(普通合伙)等1121家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详见附件
住所:详见附件
本局于2025年3月7日对当事人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2022、2023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于2025年3月7日被本局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本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当事人报送企业年度报告信息的截图,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报送2022、2023年度报告的事实;
二、本局根据当事人因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依法作出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当事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截图,证明当事人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的事实;
三、本局对当事人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及现场取证照片,先后两次向当事人邮寄送达的《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上述函件被退回的投递反馈单,证明当事人通过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所指的“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所指的违法行为。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依法应予吊销营业执照。
本局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文号详见附件),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所指的违法行为,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因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我局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