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 公告公示

关于中山市恒鑫铝业有限公司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的公告(中市监催告执二〔2024〕1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2-29 分享: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中市监催告执二〔2024〕1号

当事人:中山市恒鑫铝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LPRL8M

住所:广东省中山市阜沙镇上南村(业强锻造对面),共增设1处经营场所,具体地址为:1、中山市阜沙镇锦绣路42号

法定代表人:邓国辉

  因你单位在“2·13”锅炉爆炸事故中负有责任、使用未经许可安装、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第八十六条第(一)(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和第九十条第(二)项“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于2023年12月18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市监处字〔2023〕3300号),已于2023年12月20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肆拾贰万元(420000.00元)缴到指定银行,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留置、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林国礼,简洁瑜                                                        

  联系电话:0760-88169091                                                        

  单位地址:中山市博爱六路48号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