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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山市铭达鑫贸易有限公司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公告【中市监撤登字(2023)第00045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2-23 分享: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

中市监撤登字(2023)第00045号

当事人:中山市铭达鑫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A48QPX25

住所:中山市石岐区宏基路宏图大街9号415房

法定代表人:吴亚强

  根据申请,本局于2023年10月18日对当事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设立登记一案予以受理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局石岐分局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含有虚假“吴亚强”身份信息的申请材料取得本局于2014年6月4日核准的设立登记,于2023年10月18日被本局受理调查。

  以上事实主要有申请人向本局石岐分局提交的相关情况说明,本局向申请人出具的《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受理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本局石岐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设立登记的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本局石岐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原登记住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本局石岐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网页截图等证据证明。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当事人的设立登记属于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形,依法应予撤销。

  本局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撤销市场主体听证告知书》(中市监撤登告字〔2023〕0004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设立登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当事人于2014年6月4日经核准的设立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无法向当事人直接、留置、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