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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山市百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公告【中市监撤登字(2023)第00036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1-19 分享: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

中市监撤登字(2023)第00036号

当事人:中山市百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WWM5C8X

住所:中山市阜沙镇上南村阜创街7号E栋1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慧

  根据申请,本局于2023年7月6日依职权对当事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注销登记一案启动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局阜沙分局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隐瞒其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取得本局于2023年6月13日核准的注销登记,于2023年7月6日被本局依职权启动调查。

  以上事实主要有本局阜沙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本局阜沙分局对当事人原住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及现场取证照片,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证明。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当事人的注销登记属于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形,依法应予撤销。

  本局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撤销市场主体听证告知书》(中市监撤登告字〔2023〕0003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注销登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当事人于2023年6月13日经核准的注销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无法向当事人直接、留置、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