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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山市欧伦堡电器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中市监处字〔2023〕3528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12-19 分享: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市监处字〔2023〕3528号

当事人:中山市欧伦堡电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4K0JR07

住所:中山市东凤镇安乐村安乐北路58号厂房三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胡桂松

  根据举报,本局于2023年5月23日对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洗碗机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自2021年7月起,生产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洗碗机(型号:XWJ01、XWJ03、XWJ05)共343台,已销售293台,于2023年4月28日被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现场查获后移交本局处理。

  以上事实主要有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对当事人住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取证照片,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涉案产品的委托生产授权书、商标注册证、生产数据统计表、涉案网店截图、案发后办理涉案产品水效标识的手续,本局通过中国水效标识网查询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产品水效标识备案情况的截图等予以证明。

  综上,本局认为:

  一、《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共同授权的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以下简称授权机构)备案水效标识及相关信息。”第八条规定:“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者产品最小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注水效标识,并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对于网络交易,销售者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水效标识。”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上述规定。依据《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者或者进口商未办理水效标识备案,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予以通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应当标注水效标识而未标注的”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二、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案发后积极整改,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本案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本局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中市监罚告字〔2023〕3528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六、八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从轻情节。根据《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予以通报,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12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无法向当事人直接、留置、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