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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山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自查情况的公示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12-18 分享:

  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和《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3版)》,参照《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省级评审操作指南(2023版)》,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全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开展全面自查。为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现将我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自查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3年12月13日至2023年12月27日。公示期间,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电、来函等方式向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意见建议。

  电话:0760—88168236;

  邮寄地址: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48号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704室,邮编:528400。

  附件:中山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自查报告.doc

中山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