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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中市监执五催告字[2022]第0002号)送达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03-04 分享:

钟曾明(身份证号码:440924197403255379):

  因采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本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中市监执五催告字[2022]第0002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因未依法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及营业执照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经营活动,本机关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必要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的规定,于2021年07月26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市监执五处字〔2021〕4-015号),已于2021年07月29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使用《非税收入罚款缴款书》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原野(T290376)、林灿腾(T292280)

  联系电话:0760-88166015

  单位地址: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48号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