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2021年12月31日前在我局设立登记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需于2022年6月30日前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http://gd.gsxt.gov.cn),报送 2021年《年度报告》,无须提交纸质材料。
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报送年度报告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二)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三)经公证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的合法营业证明(如公证认证文件为外文的,还应同时提交由合法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的翻译原件)。合法的营业证明可以是以下其中之一:
1. 外国(地区)企业注册证明;
2. 外国(地区)企业在当地的纳税证明;
3. 外国(地区)企业与当地银行的资信证明。
(四)代表机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报告;
(五)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证明;
(六)联络员登记表。
三、逾期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我局将依法予以查处,直至吊销登记证。
特此公告。
联系人:信用监督管理科 电话:0760-88166059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