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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中市监工商横催字〔2021〕002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1-04-16 分享:

蒙俊花(原中山市横栏镇利婷通讯店经营者):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市监工商横栏处字〔2020〕148号),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一、责令立即停止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并立即改正违法内容,消除影响;二、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三、罚款20000元行政处罚。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或邮寄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现向你单位发布公告,本催告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内容。缴纳罚(没)款的,按照《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尚未缴纳的罚(没)款 20000元交至指定银行。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横栏分局    

  联系电话:0760-87866305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