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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职被处罚

信息来源:中山市应急管理局微信公众号 发布日期:2025-06-17 分享: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25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锌业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俞某某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其提供的培训记录与公司实际培训情况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执法部门当场责令该公司于2024年7月23日前完成整改。

  2024年6月28日,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对俞某某进行立案调查。经过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某、安全管理人员俞某某进行调查询问,结合现场采集的该公司2024年安全培训方案和培训记录等情况,查明认定了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俞某某的违法事实。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对俞某某罚款1万元。

  专家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履行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该锌业公司安全管理人员俞某某未如实记录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