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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工证不等于特种作业操作证

信息来源:中山市应急管理局微信公众号 发布日期:2023-07-13 分享:

  近日,东区街道应急管理局在对辖区某工贸企业进行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执法检查时,发现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的高某、贾某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执法人员现场责令高某、贾某立即停止焊接作业,并针对该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调查查明,该企业错将人社部门颁发的焊工证当作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人员未取得应急管理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属于特种作业无证上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执法人员进行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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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目录,第2条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知识链接
  

关于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常见问题

  问:人社部门发证的焊工证能否视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答: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是准入类上岗证书,如从事特种作业目录中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规定的操作项目,需要在上岗前考取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人社部门颁发的证书为职业资格证,用于职称评审、工资评定,并非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问:如何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考试?

  答: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可以向任意从业所在地的市(地)级以上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考试机构,提出考核申请,进行取证、复审和换证。为方便大家在所在地就近参加考试,可登录应急管理部官网“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的“机构查询”界面或“国家安全生产考试”微信公众号,一站式查询、就近参加查询考试机构(考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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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新版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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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伪造、变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