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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释义学习76、77条

信息来源:中山市应急管理局微信公众号 发布日期:2022-09-18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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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实施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的规定。
◆条文释义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体现了群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体现了群众的社会责任感,是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协助。因此,应当建立对举报人员的奖励制度,对举报人员给予奖励。实施有奖举报是充分发动更广泛的群众参与举报工作的重要辅助手段,应切实做好举报奖励的发放工作,要真心实意地感谢群众的参与和支持,调动和保护群众举报的积极性,从而形成全社会关心安全生产工作的氛围。 
一、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
本条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应急管理部、交通运输部等出台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 版)》《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暂行)》等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可以作为认定“重大事故隐患”的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行为,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于2018年制定的《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了列举,主要包括:(1)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2)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3)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4)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3)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6)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7)未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或者未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的。(8)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者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有功”一般是指、举报人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行为。需要说明的是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二、对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主要是指物质奖励,也包括精神奖励。《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具体标准为:(1)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2)对举报瞒报、谎报从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2020年9月应急管理部印发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明确,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以及信息提供线索核查属实的,奖励标准按照一定比例上浮。
第七十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媒体负有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享有安全生产舆论监督的权利的规定。
◆条文释义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在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水平方面有重要作用,一方面,可以通过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形成全社会关注和参与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另一方面,可以对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一、媒体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安全生产不仅关系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还关系到国家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声誉,需要全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和长期奋斗,其中也离不开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广大传统媒体单位以及互联网、移动传媒、微信、微博等众多新兴媒体单位的支持和配合。当前,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仍有不足,全社会安全发展的理念没有完全树立。媒体具有覆盖广泛、便捷高效、渗透有力等特点。因此,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离不开广大媒体单位的积极配合,需要他们在及时发布安全生产政策法规、传播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凝聚民众共识、引导社会舆论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同时,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的重要指示要求,强化安全生产警示宣传教育,推动形成守规尽责、奖优罚劣、见贤思齐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社会氛围和法治秩序,使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走上一个新的台阶。
所谓“公益”,就是要求广大新闻媒体单位在安全生产宣传上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应做到不收费或者少收费,更不能搞所谓的有偿新闻。广大新闻媒体尤其是国有新闻媒体掌握着大量的公共资源,这些资源由国家出资建设,并且在全民的支持下日益发展壮大,理应在安全生产这个关系国家和全体人民福祉的问题上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等8个部门于2016 年出台《关于加强全社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其中规定,要加大主流媒体宣传教育工作力度,推动中央和地方党报、党刊、电视台、广播台等分别开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固定栏目,增加版面、时段和频次。行业媒体要加大权威新闻、首发新闻、独家新闻、深度报道、系列评论工作力度。
二、媒体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本条在规定媒体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义务的同时,又赋予了这些单位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有关单位应当利用大众传媒的优势,在宣传党和国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同时,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予曝光,予以揭露、批评,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目的是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社会监督,得到及时纠正。舆论监督具有以下特点:(1)公开性和广泛性。舆论监督通过新闻媒介实施,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公之于众,在社会上曝光,是一种最为公开、广泛的形式,能够对当事人形成巨大的压力。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舆论监督具有比其他社会监督形式更强大的威慑力。(2)及时性。任何监督都强调及时性,但其他形式的监督往往要经过多个环节、多个层次才能实现,而舆论监督的环节则比较单一,反应迅速,能即刻形成舆论压力,在及时遏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方面,往往快于其他监督形式。新闻媒介对社会舆论的导向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样,运用新闻媒介实施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对于及时制止、及时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于宣传国家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具有重要作用。例如,2021年2月,河北某市冶金矿山集团下属矿业公司发生6人死亡的坠井事故,该企业隐瞒不报,经媒体披露后才被调查核实。随着事故责任追究的力度越来越大,一些人由于害怕受到法律制裁蓄意瞒报谎报事故,因此本条赋予媒体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对于安全生产监督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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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