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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定职责,这些企业被立案处罚!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08-10 分享:

  为进一步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市应急管理局结合“百日清零”“风云139”“安监1710”等专项行动,强化执法力度和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切实发挥“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警示作用。

  2022年8月9日下午,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中山市信成仓储物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企业在2022年8月8日20时06分,发生一起氨气泄漏事故,无人员伤亡),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法人、实际控制人)对安全生产不重视,未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2022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2022年未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企业建立的规章制度均未落实,流于形式,今年以来均没开展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同时,现场发现该企业的一辆叉车年检过期多月,已要求五桂山街道应急管理局发函至该街道市场监管部门对其进行立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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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新《安全生产法》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应严格履行七项法定职责

在我市两级应急管理部门

立案的执法案例中有不少

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因没有落实职责

被依法进行立案处罚

  

案例一

  2022年7月14日,南区街道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中山市晟典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开展“百日清零行动”执法检查。

  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企业存在未按规范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未及时清理积尘等事故隐患。该企业属粉尘涉爆企业,以上违法行为已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经检查,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未认真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南区街道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将相关违法行为移送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立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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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粉尘清扫记录未准确填写

  

案例二

  2022年7月19日,市应急管理局“风云139”执法小组联合阜沙镇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综合执法局、消防大队对中山市骏诺制品有限公司和中山市众鑫电器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

  经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中山市骏诺制品有限公司:1.消防通道被占用且摆放生产设备和货物;2.生产设备未有安全防护措施,部分器械无操作规程;3.违规占用防火间距;4.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未落实到位,未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中山市众鑫电器有限公司:1.使用明火作业岗位未按要求落实三面围蔽且周围存放纸箱等易燃物品;2.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未落实到位,未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未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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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人员责令企业限期改正有关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立案处罚。两家企业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的,由阜沙镇应急管理局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案例三

  2022年7月28日,市应急管理局“风云139”执法小组联合东凤镇应急管理局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中山市利众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东凤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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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至(六)项的职责,且存在以下7项安全隐患:1、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危险化学品临时中转仓设置不符合要求;2、注塑机、印刷机现场没有设置安全操作规程;3、占用消防通道堆放货物;4、生产车间和仓库共用同一区域,无安全间隔;5、简单压力容器安全阀未见检验合格证明;6、印刷车间环保排气管旁用梯没有安全防护措施;7、印刷机旁用梯安全防护措施不足。现场危险化学品临时中转仓存放了溶剂260kg,油墨仓库存放油墨320桶,总共4550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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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人员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存在的事故隐患,并对其进行立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