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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在中山市开展业务提前告知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9-05-17 分享:

局,有关安全技术服务机构

    为加强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监管,规范从业行为,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1号令)等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省内外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在中山市开展业务时,办理提前告知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范围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备案的外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机构(以下统称为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和本省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均可在其资质有效期内,按资质业务范围在我市开展相关安全技术服务。上述机构在我市开展技术服务后,应向我局安全生产基础科进行告知性信息登记, 以便应急管理部门进行业务联系和监管

二、登记要求

登记资料要求

到我局进行信息登记的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一 份,其中复印件需加盖机构公章):

中山市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登记申请表(附件);

营业执照复印件;

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

机构在我市的业务负责人需提供近期的购买社保记录复印件;

存在业务代理单位的,须提交经双方盖章确认的业务 代理授权书和业务代理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本地业务负责人

登记中填报的本地业务负责人必须全面掌握本机构在 我市开展的业务情况,并负责与我局进行日常业务协调沟 通。

信息更新和注销

已登记的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在15曰内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需要变更的相关资料),办理信息更新或注销登记。有关情况包括:

机构营业执照信息发生改变的;

资质证书内容发生变更的;

代理单位或本地业务负责人发生变化的;

暂停或停止在我市开展安全技术服务的。

已登记机构出现资质吊销、过期情况,或资质证书完成 延期后未按要求到我局进行信息更新的,将按自动注销登记 处理。

三、规范评价行为,严格执行各项规定

各安全技术服务机构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管理部、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安全评价、检测检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规定,主动接受市应急管理局和技术服务活动所在地应急管理分局的监管,要把建立完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服务过程控制体系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按照过程控制考核标准的要求,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认真负责的原则,开展各项技术服务活动。要加强内部管理,按照“谁评价、谁负责”,“谁评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评价过程控制,确保评价报告质量。市应急管理局每年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服务机构在我市所做的评价报告质量进行不定期抽查,对抽查情况进行通报,对抽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日常业务管理要求

(一)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在我市开展安全技术服务,应自觉接受我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参加我局组 织的安全技术服务质量抽查。

(二)为保障服务质量,针对当前因业务代理起的违 规现象,我局对使用业务代理的机构实施相对严格的管理措 施:一是建议各机构尽量避免使用业务代理,确需使用的, 必须进行严格的内部管理;二是在我市范围内最多只能委托 一家代理单位负责全市业务,不得出现个人代理、多头代理 或本部和代理同时承接业务的情况;三是在与服务对象签订 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时,必须由技术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直接签订,同时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内容必须与实际约定一致,不得出现多版本合同情况;四是不得安排业务代理人员从事应由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的各项工作;五是我局在开展质量抽查活动时,将把存在业务代理的机构列为重点抽查对象,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从严查处。


中山市应急管理

2019年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