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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我市范围经营酒精消毒液无须取得相应安全许可的公告

        文号:2021年第50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12-08 分享: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爆发以来,75%乙醇(75%酒精)、过氧化氢溶液(浓度大于8%)、次氯酸钠溶液(有效氯5%以上)等(以下统称“酒精消毒液”)可有效灭活新型冠状病毒的消毒产品成为紧缺物资。随着疫情防控工作的深入开展和常态化,酒精消毒液被广大群众广泛地应用于日常消毒。近期,我局收到多家企业咨询经营酒精消毒液是否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研究:

  一、在当前疫情防控的大背景下,酒精消毒液具有安全有效、易于使用等优点,已成为重要的防疫物资被广泛应用在医院、家庭、公共区域等场所,与广大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药店、药房超市、大型商超、小型商铺、便利店等线下实体店和线上网店成为群众购买酒精消毒液的主要途径。如机械地将酒精消毒液纳入危险化学品管理,这些商家普遍无法满足《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和《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18265-2019)等要求,在现有条件下无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这将导致酒精消毒液在商家大规模下架,无法在市面正常流通,对疫情防控大局造成极不利影响,也对社会稳定、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极负面影响。

  二、虽然酒精消毒液内容物含有危险化学品成分,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作为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消毒类商品,酒精消毒液更多体现了消费品属性。而且,根据《消毒管理办法》(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相关规定,酒精消毒液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是卫生健康部门,酒精消毒液已纳入卫生健康用品监管范畴,通过对酒精消毒液质量、包装、数量限制、命名、标签(含说明书)等检验、批准的特别要求,能消除或者降低其危险性,安全风险可控。同时,酒精消毒液已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由卫生健康部门作出相应许可,应急管理部门不宜对经营酒精消毒液的行为进行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多重许可。

  为确保当前防疫物资供应和流通领域安全,更好地保障群众日常生活和疫情防控大局所需,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减少政府对市场干预,减少对市场主体过多的行政审批行为,降低市场主体运行的行政成本,现决定:

  酒精消毒液纳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豁免范围,暂不适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营酒精消毒液无须取得我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中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