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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播报 | 助企守底线,护航安全发展——古镇镇曝光2起安全生产执法案例

信息来源:中山市应急管理局微信公众号 发布日期:2023-05-09 分享:

  古镇镇深入推进“安监1710”专项行动,一方面,强化服务意识,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主动履行安全生产七项法定职责。另一方面,以执法倒逼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消除事故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案例一
  古三村工业大道东南一路21号三层的某灯饰配件厂堵塞消防安全通道,同时,生产场所货物堆放混乱,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此外,该企业主要负责人王某诚未依法建立健全并落实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考核标准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等),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古镇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将相关违法行为移送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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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古镇镇曹二东岸中路南4号星棚某五金加工店现场作业机械缺乏保护设施,同时,现场部分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玩手机,存在违章违规操作现象,容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此外,该企业主要负责人覃某新未如实报备七项法定职责的落实情况,未依法建立健全并落实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古镇镇应急管理局将相关违法行为移送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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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七项职责,是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重要职责之一。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作为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能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让其承担相应的安全职责,是提高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方式,更是预防事故发生的根本途径。

  该两宗执法案例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针对企业内存在的高风险工艺、高风险设备、高风险场所、高风险岗位和高风险物品,定期组织开展全过程、全方位的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未根据相关岗位实际情况,定岗位、定人员、定安全责任。企业思想认识不足、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制度不明晰,会容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因此,相关部门依法对上述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立案调查,倒逼其落实安全生产七项法定职责。

  

法规拓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