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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警示: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上岗作业,临聘员工被压致死

信息来源:中山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 发布日期:2021-12-29 分享:

事故简况

        中山市古镇镇诺扬电线电缆厂经营者颜某元为扩大生产经营,于2021年4月租用了中山市横栏镇贴边村庆寿路7号第六层厂房。

        2021年5月7日早上,颜某元通过货拉拉平台将一车货物从中山市古镇镇诺扬电线电缆厂运输到中山市横栏镇贴边村庆寿路7号。约13时30分,颜某元安排厂里1名工人及3名临时雇佣工人陈某贤、叶某明、何某汉(约定工钱为400元/天/人)与货车司机一起卸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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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时50分左右,陈某贤用手动液压搬运车(承重3吨)从货车里叉着注塑机(重约1.3吨)往货车升降尾板(承重2吨)上拉,叶某明、覃某亮在后面扶着注塑机。在升降尾板下降过程中,手动液压搬运车突然向前滑动,致注塑机往外倾倒,压到陈某贤头部。陈某贤经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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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训关键词
  

        1、放置不稳固

        陈某贤使用手动液压搬运车在升降尾板搬运注塑机时,未能确保手动液压搬运车及注塑机放置稳固,手动液压搬运车发生滑溜,导致注塑机倾倒。

        2、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中山市古镇镇诺扬电线电缆厂未对临时雇佣工人陈某贤、叶某明等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

        3、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到位

        中山市古镇镇诺扬电线电缆厂主要负责人颜某元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事故追责

        1、中山市应急管理局责令中山市古镇镇诺扬电线电缆厂位于中山市横栏镇贴边村庆寿路7号第六层厂房暂时停产停业。

        2、中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中山市古镇镇诺扬电线电缆厂(经营者颜其元)进行行政处罚。

  

        事故反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该事故的发生,验证了“安全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安全管理理念,同时也给我们敲响了安全培训工作的警钟。各生产经营单位应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依法组织开展各种层次的安全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不仅能有效避免人为因素导致的安全隐患和事故,还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从根本上提高安全生产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