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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火炬开发区“9·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05-18 分享:

  2021年9月29日9时43分许,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岐关东路发生一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与普通二轮摩托车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10.1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应急管理厅和中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先后作出批示指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做好相关善后工作,迅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查明事故原因,举一反三,认真吸取事故教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山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政府副秘书长任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总工会、公安交警支队以及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相关人员组成的中山市火炬开发区“9·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9月29日,中山市广钊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驾驶员邓启恒驾驶粤T7397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未载货)往南区万宜搅拌站方向行驶,9时43分许,途经火炬开发区岐关东路中山市炬辉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对开路段,违反禁止标线指示、不按规定向右侧变线超车时,恰遇欧阳滚泉驾驶粤T5W68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乘客柏桃丽、雷润海)在右侧非机动车道同向并排行驶至其视觉盲区,双方车辆没有保持足够的安全行车距离,导致双方避让不及发生碰撞而肇事,事故造成欧阳滚泉、柏桃丽当场死亡,雷润海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9月30日3时45分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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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1  2021-9-29 09:43分在岐关东路中山市炬辉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对开路段

  发生碰撞前两肇事车辆行驶状况视频监控截图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1.接处警情况。2021年9月29日9时45分,中山市公安交警122接警中心接到肇事货车驾驶员邓某电话报警,称“开发区江陵大道往博爱路方向,搅拌车粤T73972与摩托车粤T5W680发生碰撞,3人受伤,需要120”。122接警中心接报后,通知火炬开发区公安分局、120急救中心、119消防部门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抢救伤者、维护现场和勘查取证等工作。

  2.应急救援情况。火炬开发区公安分局2021年9月29日9时47分接到警情后,迅速指令警力赶到现场,增援警力随后陆续赶到并开始事故现场勘查及交通疏导工作。火炬开发区医院急救车于9时58分赶到现场,在确认2名成年人已死亡后,将受伤的雷润海送至火炬开发区医院抢救,随后转送至市人民医院抢救。10时17分,消防救援人员赶到现场,得知无需参与救援后离开。火炬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交警支队等领导分别到达现场,指挥疏导事发路段及周边道路交通,组织人员勘查现场收集证据,并积极与医院沟通抢救伤者事宜,确保及时转送市人民医院并开通绿色通道全力救治。交通拯救车、殡仪馆车辆也在公安部门勘查现场期间先后到达。11时49分,事故现场清理完毕,事发及周边路段交通恢复正常。

  3.应急处置评估意见。经评估,此次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及勘查工作开展有序,救援及勘查过程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无救援人员勘查人员伤亡。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车辆情况。

  1.粤T7397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中联牌,出厂日期:2017年12月19日,初次登记日期:2018年10月23日,检验有效期:2022年10月,强制报废期止:2033年10月23日,使用性质:货运。车辆整备质量14050kg,核定载质量16820kg。所有人:中山市广钊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2019年9月、2020年9月、2021年8月,三次均在中山市中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合格。车辆近三年无违法记录,车辆状态正常,已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车辆购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阳光保险集团财产保险,凭证号:1085405072020078967;机动车商业保险:阳光保险集团财产保险,凭证号:1085405282020019802,第三者责任保险投保150万元;货物运输保险: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凭证号:8106034420200001035000,第三者责任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元。

  事故发生时,邓启恒驾驶粤T7397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不按规定向右侧变线超车,恰遇在右侧非机动车道同向并排行驶的欧阳滚泉驾驶粤T5W68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其视觉盲区,导致两车发生碰撞发生事故。

  事故发生后,经中山市盛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及广东宏力司法鉴定所鉴定,粤T7397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转向系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的相关规定;制动系、灯光系及行驶系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的相关规定。其中存在行驶系问题:第四轴同轴左右轮胎胎面花纹不一致;第三轴主轮、第四轴轮胎胎冠磨损较为严重;制动系问题:二轴制动率不合格。经广东宏力司法鉴定所鉴定,粤T7397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事故前的行驶速度为40.16km/h。

  2.粤T5W68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铃木牌,出厂日期:2015年08月05日,注册日期:2015年11月20日,检验有效期:2021年11月,使用性质:非营运。所有人:欧阳滚泉,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车辆状态正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阳光保险集团财产保险,凭证号:1085405072021034288。

  事故发生时,欧阳滚泉驾驶粤T5W68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粤T7397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右侧非机动车道同向并排行驶,没有保持足够的行车安全距离,当邓启恒驾驶粤T7397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不按规定向右侧变线超车时,恰好行驶至粤T7397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视觉盲区,导致两车发生碰撞发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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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2  2021-9-29 09:43分在岐关东路中山市炬辉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对开路段

  发生碰撞前两肇事车辆行驶状况行车记录仪截图

  事故发生后,经中山市大岭机动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检测及广东宏力司法鉴定所检测鉴定,粤T5W68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制动系、行驶系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的相关规定;转向系功能受限系本次事故碰撞形成;灯光系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的相关规定。经广东宏力司法鉴定所鉴定,粤T5W68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事故前的行驶速度为34.51km/h。

  (二)涉事车辆驾驶员基本情况。

  1.粤T7397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员:邓启恒,男,40岁,户籍地址:广东省英德市黎溪镇***************,驾驶证发证机关为广东省清远市公安交警支队,初次领证日期为2001年2月20日,准驾车型:A2E,审验有效期至2022年2月20日,驾驶证有效期至2023年2月20日,于2008年12月增驾准驾车型E。近三年违法记录1条:“2021年3月30日,违反禁令标志指示。”事故发生前上述违法已处理,驾驶证状态正常。驾龄:20年,已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事故发生后,经广东宏力司法鉴定所鉴定,对邓启恒抽取的静脉血液中未检出乙醇(酒精)成分,排除酒驾行为。经胶体金免疫层析法对邓启恒尿液人体毒品成份检测,结果呈阴性,排除毒驾行为。

  2.粤T5W68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欧阳滚泉,男,66岁,户籍地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驾驶证发证机关为广东省中山市公安交警支队,初次领证日期为2002年7月10日,准驾车型:E,驾驶证有效期至2024年7月10日,驾龄:19年。欧阳滚泉2019年以来违法记录共3条,分别为:“2019年4月3日,驾乘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2019年10月20日,不按规定车道行驶;2021年6月17日,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事故发生前上述违法已处理,驾驶证状态正常。驾车过程中能按规定佩戴头盔驾驶摩托车。在事故现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经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欧阳滚泉毛发中未检出吗啡、可待因、O6-单乙酰吗啡、甲基苯丙胺、苯丙胺、3,4-亚甲双氧甲基苯丙胺(MDMA)、3,4-亚甲双氧苯丙胺(MDA)、氯胺酮、去甲氯胺酮成分,排除其毒驾行为。经广东宏力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欧阳滚泉心脏血液样本中未检出乙醇(酒精)成分,排除其酒驾行为。

  (三)乘客的基本情况。

  1.粤T5W68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乘客柏桃丽(与雷润海是母子关系):女,36岁,户籍地址:广东省乐昌市白石镇*************,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乘车过程能按规定配戴了安全头盔。在事故现场死亡。

  2.粤T5W680号普通两轮摩托车乘客雷润海(与柏桃丽是母子关系):男,2岁,户籍地址:广东省乐昌市白石镇******************,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乘车过程由柏桃丽抱在怀中。事故现场受伤,经送中山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9月30日凌晨3时45分死亡。

  (四)事故路段和天气情况。

  1.事故路段情况。

  岐关东路连接博爱七路与江陵路,全长2.1公里,水泥路面,道路中央由双实线分隔,设有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道路两端入口附近及道路中段设置了限速40公里/小时的标志牌,公路等级三级。事故现场位于岐关东路炬辉工业气体公司附近路段,道路中心施划双实线,单向1条机动车道、1条非机动车道,单向机动车道宽5.0米,单向非机动车道宽2.5米,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由白色单实线分隔。经组织专家论证,事故发生路段平纵横现状、路面平整度、交通标志标线等方面满足三级公路设计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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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3岐关东路事故路段路面情况

  2.天气情况。

  事发当时天气晴朗,视线良好。

  三、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一)涉事企业经营活动情况。

  粤T7397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所有人为中山市广钊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该公司《营业执照》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WLPTJ6M,法定代表人:黎嘉明,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万元,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17年5月27日,经营范围:货运经营;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及销售;建筑工程咨询服务,期限:长期,住所:中山市沙溪镇云汉村兴港路1号金域世嘉花园11幢20卡之三。公司拥有员工48名,重型特殊结构货车36辆,驾驶员39名,车辆均取得了《道路运输证》,驾驶员均取得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该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取得了中山市交通运输局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粤交运管许可中字442000122130号),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经营范围:货物专用运输(罐式),登记地址:中山市沙溪镇群村龙阳路1号522房(经核查该登记地址“沙溪镇群村龙阳路”存在笔误,沙溪镇的“龙阳路”在乐群村,实际应为“沙溪镇乐群村龙阳路1号522房”),该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变更了《营业执照》地址,但未及时到中山市沙溪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变更《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地址,造成了《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登记地址不相符。在生产安全管理方面,该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有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也未建立并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台账;该公司未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公司员工缺乏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和经验;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任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上岗,缺乏应有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黎嘉明(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履职不到位,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机动车检测机构检测情况。

  中山市中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020年9月、2021年8月连续三年为粤T7397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做年度审核检测。经调查,2021年8月30日上午,粤T7397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到中山市中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做年度检测,第一次送检查时被该公司检查发现车辆外观和安全装置不合格后,中山市广钊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司机将该车送到检测点附近修车厂维修后,第二次送到该检测公司检测后仍存在车辆外观检查(包括轮胎花纹不一致现象)不合格的情况;因原先检测点附近维修点要排队等候,中山市广钊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司机农松日就将该车送到其公司附近的修车点进行维修并更换了花纹一致的轮胎后,于当天下午15时50分第三次进行送检,这次送检检测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显示的各项技术指标均合格,通过了车辆年度检测。从上述检测过程反映中山市中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机动车辆检测的全过程均符合检测规定程序。同时通过查阅送检单据和调查询问中山市广钊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送检司机农松日、车队负责人陈明和何家松以及委托送检代理人吴志雄,均没有发现该送检过程中存在有违法违规行为。从上述调查情况反映,中山市中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能严格按照检测有关规定程序正确履行了机动车检测机构的工作职责。

  (三)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1.事故路段管理部门履职情况。

  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火炬开发区大队(以下简称火炬开发区交警大队)主要负责和指导火炬开发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依法实施对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列管车辆通行证的审批发放;负责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交通设施的升级改造和日常维护管理等工作。今年以来,火炬开发区交警大队以“减量控大”为主线,不断强化辖区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交通秩序的维护和管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交通设施的升级改造和日常维护工作,合理安排勤务,加强路面巡查和管控力度。事故发生路段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岐关东路,事发当日,火炬开发区交警大队能够按计划合理安排警力开展勤务和巡逻,实施路面监控等工作,在事故中接处警等工作处理得当,正确履行了本职工作职责。

  2.货物运输企业属地政府行业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道路运输行业监管的行政部门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交通运输工作的政策、法规,负责公路、水路运输行业及其辅助行业和监督管理,负责辖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行使辖区内的运输行业的行政执法职责。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责任制。

  (1)中山市沙溪镇城住农局于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负责沙溪镇的道路运输行业监管工作期间,未能及时制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未严格履行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对辖区货物运输企业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货物运输企业存在的安全管理漏洞,未能及时发现货物运输企业《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登记地址不相符的现象,日常监管工作中没有建立完善档案台账资料,存在工作不实不细的现象。

  (2)中山市沙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3月开始负责沙溪镇的交通运输行业监督管理工作,未严格履行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对辖区货物运输企业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辖区货物运输企业《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登记地址不相符的现象,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辖区货物运输企业存在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和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事故应急预案等安全管理漏洞,对辖区货物运输企业监督多次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未能落实闭环管理。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1.邓启恒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粤T7397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不按规定超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原因分析:一是邓启恒驾驶的粤T7397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行驶系存在左右轮胎胎面花纹不一致和轮胎胎冠磨损较为严重问题以及制动系存在的制动率不合格问题,直接影响该车在行驶过程中正常操控性能和刹车制动性能;二是邓启恒安全驾驶意识淡薄,驾驶货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不按规定违规越过右侧实线、从非机动车道超车是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欧阳滚泉驾驶粤T5W680号普通两轮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与同向并排行驶的粤T7397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没有保持足够的行车安全距离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原因分析:欧阳滚泉驾驶粤T5W68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乘客柏桃丽和雷润海跟在粤T7397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右侧非机动车道同向并排行驶,没有确保两车之间保持足够的行车安全距离,当邓启恒驾驶粤T7397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不按规定向右侧变线超车时,欧阳滚泉驾车恰好行驶至粤T7397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视觉盲区是导致两车发生碰撞发生事故的次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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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4  2021-9-29 09:43分在岐关东路中山市炬辉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对开路段

  发生碰撞前两肇事车辆行驶状况视频监控截图

  (二)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中山市火炬开发区“9·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存在的问题

  (一)从事货物运输的中山市广钊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中山市广钊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一是虽建立了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例会制度,但形同虚设,流于形式,没有落到实处。按要求是每月对从业司机召开一次安全教育培训学习和安全例会,但对从业司机邓启恒到该公司上班半年来只进行了3至4次(邓启恒笔录反映)的教育培训,也没有对其进行岗前教育培训和相关安全知识考核,致使邓启恒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二是责任机制不健全。公司虽建立了驾驶人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应的奖惩机制,但没有对从业司机的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制定相应的责任追究和处罚机制。司机邓启恒曾在2021年3月30日因驾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受到公安交警的处罚后仍没受到相应的警醒,不到半年时间再次以违反禁止标线指示、不按规定违规越过右侧实线超车导致本次事故发生。三是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也未建立并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台账。四是该公司未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公司员工缺乏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和经验。五是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任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上岗,缺乏应有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六是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黎嘉明(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履职不到位,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属地政府行业监管部门履职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

  1.中山市沙溪镇城住农局。

  该局负责沙溪镇的道路运输行业监管工作期间,未能及时制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未严格履行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对辖区货物运输企业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货物运输企业存在的安全管理漏洞,未能及时发现货物运输企业《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登记地址不相符的现象,日常监管工作中没有建立完善档案台账资料,存在工作不实不细的现象。

  2.中山市沙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该局负责沙溪镇的交通运输行业监督管理工作期间,未严格履行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对辖区货物运输企业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辖区货物运输企业《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登记地址不相符的现象,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辖区货物运输企业存在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和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事故应急预案等安全管理漏洞,对辖区货物运输企业监督多次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未能落实闭环管理。

  六、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建议对中山市火炬开发区“9·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处理如下: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欧阳滚泉,粤T5W68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驾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与同向并排行驶的粤T7397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没有保持足够的行车安全距离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2人)。

  1.邓启恒,粤T7397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员,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粤T7397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不按规定超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邓启恒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0月1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 2021年10月16日经中山市第一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中山市公安局于2021年12月7日移送中山市第一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黎嘉明,中山市广钊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公安机关对其在该事故中涉嫌刑事犯罪行为不予立案或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或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免于刑事处罚的,建议由中山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黎嘉明实施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追责问责公职人员。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在履职尽责方面的问题及相关材料,已移交中山市纪委监委。对有关公职人员的追责问责意见,由中山市纪委监委提出。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1家)。

  中山市广钊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1.建议由中山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中山市广钊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实施行政处罚,并由发证部门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依法暂扣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中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状况综合评估合格,符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条件后,方可恢复营运。

  2.建议由中山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 号)的规定,将中山市广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管理。

  (五)其他建议。

  中山市沙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未能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责任制,未能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对辖区货物运输企业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货物运输企业《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登记地址不相符的现象,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货物运输企业存在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和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事故应急预案等安全管理漏洞,对多次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未能及时做好督促整改落实完善的闭环管理。建议责成其向中山市沙溪镇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岐关东路“9·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了3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暴露出我市部分镇街、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未能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属地和行业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针对性地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切实加强、改进和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杜绝同类事故的发生,提出如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运输企业要加强源头管理,切实履行和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二是落实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全员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除事故隐患。三是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记录台账,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四是加强对驾驶人员的安全警示教育及遇险应急处置能力等的教育培训,促使驾驶人员严格遵守交通安全驾驶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提高驾驶人员遇险的应急处置能力。

  (二)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市道路交通管理委员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各有关单位,各镇街党委、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红线意识和责任意识,强化政治担当,加强组织领导,专题研究部署,整合各方资源,层层压实责任,开展系统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各项工作,有效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行业安全监管职责。督促运输行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GPS卫星定位系统等先进科技手段加强对货运车辆的动态监控;加大对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提高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减少事故的发生。

  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执法,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一是加强对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反禁止标线指示通行、超速行驶等的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及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二是围绕道路交通安全风险系统防范和“减量控大”的总体要求,联合相关部门加强整治“两客一危一货一面一校”、摩电、工程运输车等重点车辆交通违法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工程车辆所属企业的安全监管。一是督促工程车辆所属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所属工程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二是督促企业加强对工程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警示教育及遇险应急处置能力的培训,促使驾驶人员严格遵守交通安全驾驶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提高驾驶人员遇险的应急处置能力。

  (三)进一步加强整治道路交通隐患力度。常态化开展道路交通隐患排查,镇街党政领导要亲自抓,根据事故发生特点和各路段路面人车流量大等复杂情况,对辖区内隐患点再排查再整改。一是要以客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通行路段及旅游路段为重点开展治理,督促建设单位对新建、改建尚未移交的道路开展定期巡查,加大巡查力度,及时推动整改事故隐患点,完善交通安全设施。二是梳理事故多发、人车流量大的平交路口、险要路侧、穿村过镇道路等隐患突出路段,推动落实“一清一灯一带”和“平安村口”两项治理工作。三是加强对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反禁止标线指示通行、超载、超员、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及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四)进一步组织开展摩电集中整治行动。一是加大摩电交通违法整治力度,严查酒驾醉驾、无牌无证、不戴头盔等违法行为,对无证驾驶的扣车处罚,对不佩戴头盔的即时落实教育和整改工作。二是各镇街公安部门要集中精干力量组织执法小分队,充分发挥“铁骑”队伍优势,采取定点查处与“铁骑”执法相结合模式,提高执法效率。三是镇街要组织好教育、村居、厂企、物业小区等共同努力,安排人员守好小区出口、村居路口、道路接口、工厂门口、学校门口“五个口”,加大劝导力度,积极配合交警路面路口执法,推进“头盔风暴”,提高驾乘人员戴头盔率。

  (五)进一步开展工程运输行业重点整治。市级和镇街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警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工程运输车辆综合治理办公室)要加强对工程车辆所属企业的安全监管。一是抓好源头管控。要到施工工地、堆场,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一不准进,三不准出”管理制度,即无证车辆不准进,未冲洗干净车辆不准出、不密封车辆不准出、超限超载车辆不准出。二是全面开展工程运输企业排查整治,重点检查企业安全生产组织、驾驶人教育培训、车辆安检维保、安全隐患排查、应急处置演练、违规行为奖惩等安全制度、企业、车辆、驾驶人营运资质报备,“一人一档、一车一档”户籍化管理落实情况,切实提高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三是加强路面巡查,在客货运站场、施工工地等部位重点布防,不定期联合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非法营运等严重违法行为,保持高压严管态势,减少事故的发生。

  (六)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宣教和警示教育。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各有关部门、镇街要充分利用户外广告、横幅、宣传栏、微信等各种信息传媒手段,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要坚持和完善媒体曝光机制,公开曝光严重违法行为、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和事故责任追究情况,并向重点车辆驾驶人、运输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员推送,形成并保持有广度、有深度、有规模、有影响的宣传声势,扩大交通安全宣传覆盖面。二是要加大培训力度,全面提升市民安全意识。要坚持不懈地抓好全民交通文明素质提升,扎实开展道路交通安全进农村、进社区、进广场、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倡导和传播现代文明交通理念,努力实现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由“要我遵守”到“我要遵守”的转变。

  中山市火炬开发区“9·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2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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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2021年08月30日到中山市中鑫机动车检验有限公司进行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时,第一、二次因为灯光、轮胎、刹车等有不合格项未能通过检验,后进行简单维修。第三次检验时,广钊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员工对第四轴同轴左右轮胎胎面花纹不一致的轮胎进行了更换,通过了检测后更换使花纹不一致的轮胎。经对公司管理人员进行询问,该公司购买了一批花纹不一致的同规格轮胎供日常使用,每次过线检测前公司都会对不同花纹的轮胎进行调整,以达到检测合格的目的。

  注2:2020年9月份,中山市镇街政府职能部门进行机构改革,原沙溪镇交通运输分局职能分为行政监管、行政处罚。其中行业监管职能由新成立的中山市沙溪镇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工作局(以下简称城住农局)承接,行政处罚职能则由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接。2021年3月,沙溪镇人民政府调整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将城住农局负责的交通运输监管职能一并移交到沙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