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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西区优抚对象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西办规字〔2020〕1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01-20 分享:

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西区优抚对象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业经区党工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办事处

  2020年1月1日


  中山市西区优抚对象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保障作用,突显党委政府对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包括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等,以下简称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解决其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中山市市级财政各类优抚对象临时困难补助金管理办法》(中民优字〔2015〕21号)和《中山市复退军人医疗保障优待机制》(中民拥字〔2017〕25号)等文件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优抚对象个人或其家庭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优抚对象临时救助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应救尽救,及时施救;

  (二)量力而行,尽力而为;

  (三)公开公正,政策透明;

  (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

  第四条  区社会事务局负责统筹开展全区优抚对象临时救助工作,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具体开展优抚对象临时救助工作,各社区协助开展辖区内的优抚对象临时救助工作。

  各社区应主动发现并及时核实辖区优抚对象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优抚对象或其家庭提出救助申请。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五条  优抚对象临时救助对象,包括优抚对象个人及其家庭成员。

  个人对象。因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具有西区户籍的优抚对象。

  家庭对象。具有西区户籍的优抚对象因子女上学(非义务教育阶段)、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家庭变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因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

  第六条  区社会事务局和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对具有西区户籍的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实施临时救助。

  申请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中山市名下产权房屋总计不超过1套(不含农村集体用地上建的5年以上不作居住的危旧房或者与家庭成员以外人员共有产权且5年以上不作居住的危旧房)。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中山市名下机动车辆不超过1辆(不含残疾人车、摩托车、三轮车)。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工业、商业、服务业营利组织的所有权(不含无雇员的夫妻小作坊、小卖部)。

  优抚对象个人因病申请临时困难的,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原则上须在申请日前半年内(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一年内),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收入扣除个人负担的门诊或住院费用(以申请时提供的医疗费用结算票据为准)后,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启动优抚对象临时困难救助。

  优抚对象因子女上学(非义务教育阶段)、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家庭变故等情况申请临时困难的,申请日前半年内,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均收入(包括享受到的政府救助)扣除非生活性必要性(非衣食住)支出后,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启动优抚对象临时困难救助。

  如优抚对象个人及其家庭因两种或以上困难才达到申请救助标准的,可叠加申请临时困难救助,分别按照对应的困难种类及救助标准予以救助。

  不符合以上条件,但生活确实存在困难的,经区党工委会议同意后可启动优抚对象临时困难救助。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自身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自身伤害或直接造成自身财产损失,导致个人生活困难的。

  (二)没有按规定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提供的证件、证明不齐的家庭或个人。

  (三)拒绝接受调查、核实,隐瞒或不提供个人、家庭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家庭或个人。

  (四)存在违反国务院《信访条例》或《广东省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及信访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社会管理,妨碍他人合法权益,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等行为的。

  第三章  救助方式和标准

  第八条  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家庭或个人账户。

  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工服务机构等通过社会募捐、提供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特殊困难对象,可向其转介。

  第九条  救助标准。补助标准为:

  (一)因医疗费用开支较大造成困难申请临时救助的,按照优抚对象个人负担费用的50%予以补助,原则上一个自然年度一名优抚对象及其家庭同类救助不超过3次,且一年内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二)因子女上学(非义务教育阶段)、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家庭变故等情况申请临时困难的,申请人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经相关单位认定后,按照每人审批当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最高不超过2个月予以补助,且补助金额不超过相关金额的50%;原则上一个自然年度一名优抚对象及其家庭同类救助不超过1次。

  第十条  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十一条  优抚对象申请区优抚对象临时救助的,区社会事务局委托申请者户籍社区代收材料。申请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供以下材料:

  (一)《中山市西区优抚对象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和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相关收入证明(退休金、单位出具工资收入证明、学生证、分红等)、参保证明、住房证明。

  (四)退役证件或证明复印件。

  (五)因医疗支出导致生活困难的,提供疾病诊断证明、申请日前半年内(特殊情况一年内)医疗费用结算单据等相关资料。

  (六)因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家庭变故的,需提供社区居委会或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七)各类意外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相关证明材料。

  (八)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出具的学杂费、住宿费等收费票据。

  (九)申请人或家庭户主用于收取救助金的银行存折(卡)账号。

  (十)区社会事务局或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所需的复印件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以便核对。核对完毕后,原件退回申请人。

  第十二条  社区在接收区级优抚对象临时困难救助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协助区社会事务局和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通过入户、电话或信函等方式进行逐一调查,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调查、评议结束后按情况在社区公示,公示期为3天。

  公示期间有群众提出异议的,由社区居委会组织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社区两委干部、社区党员或居民代表参加。

  公示无异议后(或者有异议时民主评议通过后)社区应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公示材料等相关材料报送区社会事务局和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审批。

  第十三条  区社会事务局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且经济核查报告生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临时救助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通过金融机构将救助金拨付到救助申请人账户;不予批准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社区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获得区级临时救助的人员或家庭,社区应定期在居委会公开栏、小组宣传栏等载体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申请人在同一自然年度内以同一事由不得重复申请临时救助。

  第五章  保障措施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区优抚对象临时救助资金纳入区社会事务局年度财政预算,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和各社区居委会建立优抚对象临时救助对象审批材料、资金台账、发放名册等工作档案,并加强档案管理。预算年度结束后,社会事务局应在区办事处网站上公示年度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可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九条  优抚对象临时救助工作人员应对在调查、审核、审批过程中获得的涉及申请人的隐私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救助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泄露。

  第二十条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信息,并配合依法开展的调查工作。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人员冒名顶替、伪造身份信息、隐瞒家庭经济状况,骗取临时救助的,撤销救助决定,追回救助资金,相关信息纳入个人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西区社会事务局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链接:http://www.zs.gov.cn/xq/zcgw/zcjd/content/post_16818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