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单位,社区:
现将《中山市西区征收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暂行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办事处
2017年4月13日
中山市西区征收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暂行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建立完善社会信用制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广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中山市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本区征收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诚信红榜是指在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平台上对征收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坚持诚实守信并具有良好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名单及有关情况进行公布。
本细则所称诚信黑榜是指在本细则规定的平台上对征收过程中具有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违背诚信守诺原则、弄虚作假等行为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名单及有关情况进行公布。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征收诚信红榜的具体内容:
(一)外地被征收人,克服困难,按时签订补偿协约;
(二)克服家庭困难,按照政策规定签订补偿协议;
(三)主动解决复杂的继承、产权办理等问题,创造条件,按时签订补偿协议;
(四)符合本细则第二条征收诚信红榜定义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征收诚信黑榜的具体内容:
(一)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经催促无正当理由仍不执行,又不依法起诉的;
(二)对于补偿决定,经催促无正当理由仍不执行,又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起诉的;
(三)对法院的生效判决,经催促仍不执行的;
(四)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征求意见,拟征收范围内的产权人、使用人签署的影响到项目决策的书面意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兑现,又不依法申诉或者起诉的;
(五)依据项目需要进行征求意见,拟征收范围内的产权人、使用人签署的影响到项目决策的书面意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兑现,又不依法申诉或者起诉的;
(六)征收实施过程中,其他被征收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承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兑现,又不依法申诉或者起诉的;
(七)符合本细则第二条征收诚信黑榜定义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申报中山市西区征收诚信红榜应收集与提供的材料
(一)被征收人签署的书面材料;
(二)被征收人的各种具体困难的证明材料;
(三)被征收人具有良好带动示范作用的诚信事迹描述;
第六条 申报中山市西区征收诚信黑榜应收集与提供的材料
(一)被征收人签署的书面材料复印件,或被征收人在听证会、电视辩论会的承诺;
(二)被征收人签署书面材料、做出承诺的背景资料;
(三)被征收人反悔或不遵守补偿决定、法院判决所造成影响或危害的书面描述;
(四)要求被征收人守法、兑现承诺的劝说过程记录及其证据;
(五)被征收人的产权证、身份证明等;
(六)其他能够证明被征收人不守法、不诚信的书面、录音录像资料;
第七条 申报中山市西区征收诚信红黑榜的程序
(一)征收诚信资料由中山市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直接负责征收工作的部门收集,报中山市西区发展和改革局(西区联合审查小组)审查后,报中山市西区办事处审定;
(二)中山市西区审定通过后,按《中山市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上报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纳入中山市诚信红黑榜,按规定权限与程序在信用中山网、中山市政府门户网、各市属媒体及中山市西区办事处官网正式公布。
第八条 中山市西区征收诚信红榜公布的内容:
(一)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被征收房屋地址、名称、法人代表的姓名、照片、诚信事项、对社会贡献描述;
(二)个人:被征收房屋地址、姓名、照片、工作单位、诚信事项、对社会贡献描述。
第九条 中山市西区征收诚信黑榜公布的内容:
(一)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被征收房屋地址、名称、法人代表的姓名、照片、身份证号码、失信事项、对社会所造成影响描述。
(二)个人:被征收房屋地址、姓名、身份证号码、照片、工作单位、失信事项、对社会所造成影响描述。
第十条 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信息异议处理参照《中山市企业和社会组织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暂行办法》规定的信息异议处理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纳入中山市西区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的信息,公布期限不超过3年,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和要求的除外。
第十二条 被列入中山市西区征收诚信红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如在公布期内出现违法违规或违诺失信等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中山市西区发展和改革局向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申报,在主、辅公布平台上删除其诚信红榜上的信息。
第十三条 被列入中山市西区征收诚信黑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如在公布期内积极纠错,挽回社会影响并取得较大成效,可以书面申请提前结束公布其黑榜信息,经中山市西区发展和改革局(联合审查小组)审查,报中山市西区办事处审定,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复核后,可以提前结束公布期限。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公布工作中存在以下情形的,由中山市西区办事处责令改正,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相关责任:
(一)错误收集及报送信息导致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公布错误的;
(二)违反规定对应收集的信息不予收集;
(三)以违法方式收集信息;
(四)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对不符合提前结束公布期限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提前结束公布期限的。
第十五条 其他事项,遵从《中山市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