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进一步提高沙朗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加快构建服务业体系,充分发挥商业综合体对提升现代服务业、完善城市功能、活跃区域市场的重要作用。现将《中山市西区沙朗片区商业综合体扶持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办事处
2017年10月30日
中山市西区沙朗片区商业综合体扶持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进一步提高沙朗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加快构建服务业体系,充分发挥商业综合体对提升现代服务业、完善城市功能、活跃区域市场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区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西区沙朗片是由北外环以北至东升镇地界的西区区域。
第三条 每年设立商业综合体扶持奖励资金总额为200万元,专项用于沙朗片区商业综合体项目的扶持奖励。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商业综合体是指符合西区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和综合体建设布局规划,集商业、商务、酒店、文化、娱乐、写字楼等三个以上功能互相有机结合,建筑面积达到8000平方米以上(不含住宅、停车场面积)的商业综合体项目。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西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入驻沙朗片商业综合体经营满半年的法人企业及项目开发或运营企业。
第六条 支持进驻企业租用或购置经营用房。对入驻企业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连续2年给予租金补助,按实际购置面积或租用面积给予15元/月/平方米的补助(不含仓库面积),单个企业每年享受的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支持有品牌知名度和连锁经营规模的餐饮龙头企业入驻。对入驻商业综合体的品牌餐饮和连锁餐饮企业,且其提供的标准餐位数在 200位以上的,经核实后,按每个餐位4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5万元。
第八条 支持人气拉动作用明显的企业入驻。对入驻商业综合体的电影院、大卖场、大超市、连锁店或其他新型零售机构,且经营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1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装修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 30万元。
第九条 支持进驻企业融资贷款。对入驻企业当年获得区内金融机构的自用贷款可获得贴息补助。补助标准自获得贷款之日起1年内给予实际支付利息30%的贴息,单个企业享受贴息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 支持企业开发或运营商业综合体。对运营一年内综合体面积利用率达70% 以上的商业综合体,给予项目开发或运营方30万元的一次性运营奖励。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一)企业每年向区发改局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二)区发改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区发改局根据评审意见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并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
(四)区发改局根据公示结果确定奖励方案,报区党工委审批后,区财政分局拨付扶持资金。
第十二条 资料提交
(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西区沙朗片区商业综合体扶持资金申请表;
(三)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四)购置(或自建)经营用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发票或房地产权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租赁经营用房的,提供租赁合同和租赁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当年融资贷款凭证及利息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财务报表;
(八)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九)诚信经营承诺书。(以上原件核对后退回)
第十三条 附则
(一)同一企业在我区不重复享受相同类别的资金扶持和奖励。
(二)获得扶持资金的企业必须承诺3年内不将注册地迁离西区。
(三)企业收到补助(奖励)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保证专款专用。区发改局、财政分局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项扶持资金及时到位和正确使用。区审计部门定期对专项扶持资金开展审计、监督检查等工作。对因虚报申报获得的补助(奖励)、或享受补助(奖励)期间改变经营范围的企业,一经查实即追回相应资金,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率交付利息,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本实施细则由西区发改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附件:
1.中山市西区沙朗片区商业综合体扶持资金申请表
2.西区促进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单位诚信经营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