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您当前的位置: > >

关于征求《中山市西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修订稿)》公众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办事处 发布日期:2019-11-06 分享: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保障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中山市临时救助办法》(中府〔2018〕9号),结合我区实际,对《中山市西区临时救助暂行办法》(西办规字〔2018〕14号)进行修订。根据相关规定,现进行公示并征求公众意见,反馈意见时间为2019年11月7日—2019年11月22日,意见反馈方式:电话:23325853,传真:23325853,联系人:阮小姐。

  特此公告。

   

   

  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办事处

  2019年11月6日

   

    

中山市西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保障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中山市临时救助办法》(中府〔2018〕9号),结合我区实际,对《中山市西区临时救助暂行办法》(西办规字〔2018〕14号)进行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应救尽救,及时施救;

  (二)量力而行,尽力而为;

  (三)公开公正,政策透明;

  (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

  第四条 临时救助实行市、镇区分级负责制。市级临时救助和镇区临时救助分别负责对不同救助对象实施救助。

  第五条 区社会事务局(区红十字会)负责统筹开展全区临时救助工作,各社区协助开展辖区内的临时救助工作。

  区财政分局、文体教育局、人社分局、住建局、卫计局、公安分局、综治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做好相关工作。

  区公安分局、卫计局、城执分局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有必要的须送至市救助站或者医院等救治救助机构。

  社区应主动发现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六条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家庭对象与个人对象。

  家庭对象。因家庭成员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因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第七条 西区负责对辖区内以下救助对象实施镇级临时救助:

  (一)西区户籍居民。其中户籍低保、低收入家庭以及当年获得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对象(简称“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必须先经市临时救助后,仍然存在困难的方可申请区临时救助。

  (二)目前在西区连续居住半年以上,或在西区参加工作和医保连续半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口对象。

  以上两类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产权房屋总计不超过1套(不含农村集体用地上建的5年以上不作居住的危旧房或者与家庭成员以外人员共有产权且5年以上不作居住的危旧房)。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机动车辆不超过1辆(不含残疾人车、摩托车、三轮车)。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人均存款不超过中山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人均存款最高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工业、商业、服务业营利组织的所有权(不含无雇员的夫妻小作坊、小卖部等)。

  (三) 未领取本区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常住外来人员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经市民政局救助后仍存困难的,可结合实际实施区级救助。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可酌情适当给予救助。

  第(一)、(二)因病申请临时困难的,申请日前半年内(特殊情况可1年内),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收入扣除个人负担的门诊或住院费用(以申请时提供的医疗票据为准)后,人均月收入不高于低收入家庭标准的,启动临时困难救助。

  第(一)、(二)、(三)因子女上学、意外事故等情况申请临时困难的,申请日前半年内,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均收入(包括享受到的政府救助)扣除非生活性必要性(非衣食住)支出后,人均收入低于低收入家庭标准的,启动临时困难救助。

  不符合以上条件,但生活确实困难的,经区党工委会议同意后可启动临时救助。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自身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自身伤害或直接造成自身财产损失,导致个人生活困难的。

  (二)没有按规定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提供的证件、证明不齐的家庭或个人。

  (三)拒绝接受调查、核实,隐瞒或不提供个人、家庭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家庭或个人。

  第三章 救助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 救助方式以发放救助金和转介服务为主、以实物救助和其他救助为辅。

  (一)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家庭或个人账户。在救助对象身份不明、无法确定个人账户或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工服务机构等通过社会募捐、提供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特殊困难对象,可向其转介。

  (三)在救助对象面临紧急物质生存困难时,可向其提供衣物、食品、饮用水、临时住所等急需的基本生活资料。

  第十条 救助标准。补助标准为:

  (一)因医疗费用开支较大造成困难申请临时救助的,按以下标准进行救助:

  1、西区户籍居民。个人负担费用在8万元以上的,每人按审批当月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个月补助予以计算。个人负担费用在5万以上不足8万的,每人按审批当月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个月补助予以计算。个人负担费用在3万以上不足5万的,每人按审批当月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个月补助予以计算。个人负担费用在1万以上元以上不足3万的,每人按审批当月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个月补助予以计算。个人负担费用在3000元以上不足1万的,每人按审批当月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个月补助予以计算。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实际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原则上一个自然年度一个人或家庭同类救助不超过3次。

  2、目前在西区连续居住半年以上,或在西区参加工作和医保连续半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口对象。个人负担费用在8万元以上的,每人按审批当月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个月补助予以计算。个人负担费用在5万以上不足8万的,每人按审批当月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个月补助予以计算。个人负担费用在3万以上不足5万的,每人按审批当月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个月补助予以计算。个人负担费用在1万以上不足3万的,每人按审批当月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个月补助予以计算。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实际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原则上一个自然年度一个人或家庭同类救助不超过2次。

  (二)因子女上学、意外事故等其他情况造成临时困难的,按以下标准进行救助:

  1、西区户籍居民。每人按审批当月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个月补助予以计算;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实际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原则上一个自然年度一个人或家庭同类救助不超过3次。

  2、已领取西区居住证,并在我区参加工作或参加医保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口对象。每人按审批当月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个月补助予以计算;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实际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原则上一个自然年度一个人或家庭同类救助不超过2次。

  3、未领取本区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常住外来人员。可每人按审批当月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个月补助予以计算;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实际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原则上一个自然年度一个人或家庭同类救助不超过2次。

  4、符合条件的流浪人员除给予必要的实物救助外,每次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发放10-100元的现金。每年同一对象现金救助不超过2次。

  第十一条 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十二条 根据遭遇困难的缓急程度,临时救助程序分为一般救助程序和紧急救助程序。

  第十三条 以下情况适用一般救助程序:

  (一)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故,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因其他原因造成暂时基本生活困难的。

  第十四条 对可能危及公民生命或身体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情况,适用紧急救助程序,主要包括:

  (一)个人遭受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或突发重大疾病时,家人无法联系或不能给予及时帮助,且事故责任方不明或不能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

  (二)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的。

  第十五条 符合一般救助程序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申请区临时救助的,区社会事务局(区红十字会)委托社区代收材料。

  申请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提供以下材料:

  (一)中山市西区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和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相关收入证明(退休金、单位出具工资收入证明、学生证、分红等)、参保证明、房产证明、车辆证明。

  (四)低保、低收入对象提供低保证、低收入证复印件。

  (五)因医疗支出导致生活困难的,提供疾病诊断证明、申请日前半个自然年度医疗费用结算单据等相关资料。

  (六)遭受人身意外伤害或家庭财产重大损失的,需提供社区居委会或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七)各类意外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相关证明材料。

  (八)学校出具的学杂费、住宿费等收费票据。

  (九)危房改造对象提供危房改造相关费用开支证明等。刑满释放、社区矫正、戒毒、刑事案件受害人由相关部门或社区出具相关困难证明。

  (十)符合救助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口补充提供居住证复印件。

  (十一)申请人或家庭户主用于收取救助金的银行存折(卡)账号(中国银行、工商银行优先)。

  (十二)区社会事务局(区红十字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社区居委会代为提出申请。申请资料齐全的,区社会事务局(区红十字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经告知拒不补正的,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区社会事务局(区红十字会)自是申请人授权核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查。

  第十七条 社区在接收区级临时困难救助申请、经济核对报告生成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协助区社会事务局(区红十字会)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通过入户、电话或信函等方式进行逐一调查,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调查、评议结束后按情况在社区公示,公示期为3天。

  公示期间有群众提出异议的,由社区居委会组织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社区两委干部、社区党员或居民代表参加。

  公示无异议后(或者有异议时民主评议通过后)社区应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公示材料等相关材料报送区社会事务局审批。

  第十八条 区社会事务局(区红十字会)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临时救助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通过金融机构将救助金拨付到救助申请人账户;不予批准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社区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按一般程序获得区级临时救助的人员或家庭,社区在居委会公开栏、小组宣传栏等载体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申请人在同一自然年度内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的,无正当理由不予批准。

  第二十一条 符合紧急救助程序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区社会事务局(区红十字会)依申请或依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的救助线索,可直接实施先行救助。此类救助以现金为主,但必须在社区与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见证下予以救助。救助情况在救助对象的申请所在社区进行为期1年的公示。

  第五章 保障措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级临时救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可通过预算调整科目的方法,安排部分资金用于临时救助支出。

  第二十三条 区社会事务局(区红十字会)、各社区居委会应建立救助对象审批材料、资金台账、发放名册等临时救助工作档案,并加强档案管理。预算年度结束后,社会事务局(区红十字会)应在区办事处网站上公示年度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公示内容包括救助对象姓名、所属社区、救助金额、救助时间等情况,公示期为长期。

  第二十四条 区社会事务局(区红十字会)可将临时救助中具体服务项目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第二十五条 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可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六条 临时救助工作人员应对在调查、审核、审批过程中获得的涉及申请人的隐私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救助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泄露。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信息,并配合依法开展的调查工作。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人员冒名顶替、伪造身份信息、隐瞒家庭经济状况,骗取临时救助的,撤销救助决定,追回救助资金,相关信息纳入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施行3年,原《中山市西区临时救助暂行办法》(西办规字〔2018〕14号)同时废止。因上级政策发生变化的,按照上级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西区社会事务局(区红十字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