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2日6时47分许,在中山市105 国道2644KM +840M处(中山市西区沙朗立交桥路段)发生一起造成1人死亡的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粤安监〔2017〕155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府办〔2018〕2号)的规定,西区街道办事处、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组成中山市西区街道“2024•6•22”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深度调查。
经调查,中山市西区街道“2024·6·22”交通事故属于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相关调查情况如下:
一、交通事故经过
2024年6月22日6时47分许,驾驶人李文和驾驶粤BGB90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UC26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105国道由广州往珠海方向行驶,途经105国道2644KM+840M处(中山市西区沙朗立交桥路段)时,变更车道行驶的过程中,与违反禁令标志行驶、由欧阳甲权驾驶的粤JP0E3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欧阳甲权当场死亡及双方车辆损坏。
二、交通事故原因
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李文和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变更车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欧阳甲权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次要过错。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李文和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欧阳甲权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三、涉事单位调查情况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涉事车辆所属企业深圳市兄弟联有限公司在西区街道“2024·6·22”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中,未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深圳市兄弟联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王平军未组织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规定。
四、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中山市西区街道“2024•6•22”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定,建议对涉事的深圳市兄弟联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王平军作出如下处理:
(一)道路运输经营单位深圳市兄弟联有限公司中山市西区街道“2024•6•22”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未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深圳市兄弟联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王平军未组织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规定。建议由深圳市兄弟联有限公司登记地址所在地深圳市盐田区具有执法权限的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深圳市兄弟联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二)建议深圳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加强对深圳市兄弟联物流有限公司的监管,督促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扎实开展重大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及安全生产治本攻坚行动,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重点加强营运车辆及驾驶员培训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深圳市兄弟联物流有限公司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加强营运车辆及驾驶员的安全管理,提高安全意识,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二)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应继续加强对从事道路运输的货运车辆、从事货物运输单位及货运源头单位的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各类道路交通运输安全违法行为,规范路面行车秩序,防范道路交通运输安全事故的发生,创造安全和谐的交通运输环境。
(三)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要重视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驾驶人及群众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警示超员超载等违法行为的危害;要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继续用好高风险企业约谈、问题通报等有效方法,及时将事故风险隐患通报给运输企业,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中山市西区街道“2024·6·22”一般生产
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