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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西区街道“2024·5·11”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报告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6-25 分享:

  2024年5月11日5时9分许,中山市西区街道升华路富华道交叉路口处发生一起造成1人死亡的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粤安监〔2017〕155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府办〔2018〕2号)的规定,西区街道办事处、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组成中山市西区街道“2024·5·11”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经调查,中山市西区街道“2024·5·11”交通事故属于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相关调查情况如下:

  一、交通事故经过

  2024年5月11日5时9分许,驾驶人李春强驾驶粤TDA1756号小型轿车沿富华道由中山一路往翠景道方向行驶,途经中山市西区升华路富华道交叉路口处,左转弯驶入升华路时,遇周云桥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由升华路违反交通信号灯驶至,两车避让不及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周云桥死亡及双方车辆损坏。

  二、交通事故原因

  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周云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未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同等过错;李春强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同等过错。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周云桥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春强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三、涉事单位调查情况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道路运输经营单位滴滴中山分公司以及其主要负责人黄芷媚在西区街道“2024·5·11”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中,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违法行为。

  四、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西区街道“2024·5·11”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定,建议对涉事的滴滴中山分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黄芷媚作出如下处理:

  道路运输经营单滴滴中山分公司在西区街道“2024·5·11”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中,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但滴滴中山分公司名下车辆发生事故造成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建议由公司所在地的中山市东区街道办事处加强对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监管,督促该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加强营运车辆及驾驶员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加强营运车辆及驾驶员的安全管理,提高安全意识,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二)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应继续加强对客运车辆及驾驶人、客运企业的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各类道路交通运输安全违法行为,规范路面行车秩序,防范道路交通运输安全事故的发生,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交通运输环境。

  (三)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要重视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驾驶人及群众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提升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要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继续用好高风险企业约谈、问题通报等有效方法,及时将事故风险隐患通报给运输企业,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中山市西区街道“2024·5·11”一般生产经营性

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