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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区旧城改造项目(马山片区)征收决定有关搬迁的补充决定》发布后被征收人须关注的利益攸关事项
----关于收房、搬迁、征收奖励、整体按期搬迁奖以及代为搬迁、失信行为惩戒、补偿决定、强制执行等计划安排与解释说明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10-28 分享:

西区旧城改造项目(马山片区)被征收人:

  2021年10月22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发布了《西区旧城改造项目(马山片区)征收决定有关搬迁的补充决定》(下称:补充搬迁决定),确定西区旧城改造项目(马山片区)(下称:本项目)的搬迁期限为2022年3月31日,所有本项目的被征收人应在此之前搬迁完毕,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其中,第一期安置房交付期限为2021年11月30日,选择第一期安置房的被征收人应在此之前完成收房;第二期安置房交付期限为2024年5月20日,选择第二期安置房的被征收人将实施临迁。

  补充搬迁决定发布后,本项目进入正式搬迁期。西区街道办事处(征收部门)将按征收决定及征收方案的规定,继续推进本项目的征收工作。按照本项目一直坚持的公平公开原则,现将各类被征收人须关注的利益攸关事项,解释说明如下。

  一、未收取第一期安置房的被征收人,请在2021年11月30日前收房

  2020年4月9日,西区街道办事处发布了《西区旧城改造项目第一期安置房分批收房通告》,在2021年4月30日,又发布了《西区旧城改造项目第一期安置房提前预约收房、收商铺倡议书》,大部分被征收人都已按要求完成主动收房,至今主动收房的收房率已达73.5%,入住率已达71.3%。本次补充搬迁决定规定的,是第一期安置房的正式交付期限(即被征收人收房期限),请尚未收取第一期安置房的被征收人,在2021年11月30日之前完成收房。

  根据被征收人签订的《西区旧城改造项目(马山片区)自有房屋补偿与产权调换协议》第八条第2款的约定,本项目将在2021年10月31日前,按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联系地址,以特快专递方式,向所有未收取第一期安置房的被征收人发出收取调换房屋的通知。

  本项目第一期安置房收房期限日为2021年11月30日,已满足并超出了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收到收房通知15天内收房、第16日开始计收物业管理费”的收房程序时间要求。请被征收人收到收房通知后,尽快办理收房手续。

  若被征收人既不提出理由充分的异议、又不办理收房手续,则视为被征收人在2021年11月30日已完成收房,2021年12月1日开始计算并收取物业管理费。

  二、约定选择第二期安置房的被征收人,签订第二期安置房的补充补偿安置协议

  2021年11月1日至15日,本项目将进行第二期安置小区选房及签订补充补偿安置协议的工作,请已签订《西区旧城改造项目(马山片区)确定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额、搬迁与临迁,及约定选择第二期安置房的协议》的被征收人,按计划时间完成第二期安置房的选择具体房屋并签订补充补偿协议。具体的工作计划,请留意后续关于第二期安置房选房与签订补充补偿协议的通告,请留意接收现场办公室的电话、短信、微信通知。

  三、被征收人都应在2022年3月31日前完成搬迁,并将被征收房屋(土地)腾空交付给征收部门(西区街道办事处)

  根据补充搬迁决定:本项目搬迁期限为2022年3月31日,被征收人应在此之前搬迁完毕。

  1、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须关注的事项:

  (1)根据被征收人签订的《西区旧城改造项目(马山片区)自有房屋补偿与产权调换协议》、《西区旧城改造项目(马山片区)自有房屋货币补偿协议》、《西区旧城改造项目(马山片区)确定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额、搬迁与临迁,及约定选择第二期安置房的协议》等各类补偿安置协议,其违约责任的“乙方违约”(被征收人违约)第(2)项约定:“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中包含的征收奖励,按照补偿方案有关征收奖励获得的条件为‘搬迁期限前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达成协议、腾空并交付被征收房屋(土地)’。若被征收人不能按时腾空并交付被征收房屋(土地),则视为被征收人放弃征收奖励,征收部门有权扣除征收奖励款项,并依法要求被征收人赔偿相关损失。”

  即,若被征收人未在搬迁期限(2022年3月31日)前腾空并交付被征收房屋(土地),本项目将按照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条款,扣除或追回360元/㎡的征收奖励款项,并依法要求被征收人赔偿相关损失。

  (2)身处外地或不方便亲自办理收房搬迁的被征收人:①希望被征收人克服困难,能够按期收房与搬迁;②如有难以克服的困难,则希望被征收人能够尽快委托亲属或朋友收房、搬迁,只要被征收人按要求录制并提交口头委托的录像,本项目就视作收房的有效委托(有关口头委托录像的具体要求,请参考项目微信公众号“真实旧改”发布的指引,或咨询现场办公室<电话:88639000>)。

  (3)对于未在被征收房屋中居住,又未在2022年2月28日前书面表态可按时自行搬迁的被征收人:为不影响该被征收人获得征收奖励,避免该被征收人承担违约责任,也为不影响全体被征收人获得整体按期搬迁奖,2022年3月1日开始,本项目征收部门将代为搬迁,帮助被征收人按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按时腾空并交付被征收房屋(土地),具体如下:

  ①代为搬迁的被征收房屋内的物品将由征收部门代为保管;

  ②代为搬迁的过程,将全程公证、全程录像;若出现物品损坏,本项目按价(评估价格)赔偿;

  ③代为搬迁的搬迁费用,按补偿协议约定的标准扣除,超出部分(包括公证费用、录像费等),由本项目承担;

  ④代为搬迁完成后,视为按时腾空并交付被征收房屋(土地),被征收房屋由本项目按房屋拆卸计划予以拆除。

  综上所述,希望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能够按协议约定按期搬迁,避免被扣除征收奖励等损失,也为争取整体按期搬迁奖做出贡献。

  2、补偿决定已生效的被征收人须关注的事项

  补偿决定已生效的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人已被依法下达《中山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下称:补偿决定),其中,已超过法律救济期而未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被征收人,或虽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但已在2021年9月15日前已被相关人民法院或人民政府做出维持补偿决定的生效法律文书的被征收人(其补偿决定已经最终生效)。

  补偿决定已生效的被征收人请关注以下事项:

  (1)补偿决定第二条第二项:“若被征收人在本补偿决定书送达至超出行政诉讼期限之日起30日内,不到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手续,则视为被征收人放弃‘征收补偿方式(一)’,而选择‘征收补偿方式(二)’”的规定,视为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因此,请补偿决定已生效的被征收人,在2021年11月30日前按规定办理征收手续,并收取安置房。若被征收人既不提出理由充分的异议、又不按时办理收房手续,则视该被征收人在2021年11月30日已完成收房,2021年12月1日开始计算并收取物业管理费。

  (2)补偿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征收奖励:若被征收人及相关房屋权利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房屋征收和补偿手续,并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将以货币形式一次性给予征收奖励……”。因此,请补偿决定已生效的被征收人,在2022年3月31日(搬迁期限)前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否则,本项目不再给予360元/㎡的征收奖励。

  (3)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第(九)条“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重点包括:……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做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本项目将按照相关程序将符合上述规定的被征收人申报为失信人员。

  (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规定,对于不在2022年3月31日(搬迁期限)前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决定已生效的被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集体土地房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规定执行。)

  (5)强制执行前,为满足被征收人的基本入住条件,本项目将对该被征收人的安置房作简单装修。装修费用从该被征收人应得补偿款中扣除。简单装修的具体标准、装修设计、装修费用,将在申报法院强制执行前,书面通知被征收人并作登报公示。

  综上所述,希望补偿决定已生效的被征收人尽快办理征收补偿手续并收取安置房,避免被扣除征收奖励,避免被确定为失信人员等更大损失,也避免影响其他被征收人获得整体按期搬迁奖。

  3、被下达补偿决定但尚在复议或诉讼期内的被征收人须关注的事项

  被下达补偿决定后,依法复议或诉讼是被征收人的权利。对于尚在复议或诉讼期内的被征收人,在相关人民政府或人民法院尚未做出生效的法律文书之前,都不视为超过搬迁期限。

  请尚在复议或诉讼期内的被征收人关注以下事项:

  (1)注意复议或诉讼的上诉期限,以免超过上诉期限。超过复议或诉讼的上诉期限,即是超过法律救济期。

  (2)2022年1月1日之后才超过法律救济期,或相关人民政府或人民法院做出维持补偿决定的生效法律文书于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被征收人,按照补偿方案,从超过法律救济期之日或相关人民政府或人民法院做出维持补偿决定的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只享有3个月的搬迁期。相关事项详见本利益攸关事项的补偿决定已生效的被征收人须关注的事项。

  (3)对尚在复议或诉讼期内的被征收人的劝谕:

  至今,本项目共下达了24户被征收人的补偿决定(另有1户补偿决定是为完善产权人不明确被征收房屋的征收手续)。至今,已按补偿决定办理征收手续的被征收人的共4户,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共8户。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12户被征收人中,已行政诉讼终审的共2户,已完成行政诉讼一审的共9户(尚未终审),另有1户尚在行政复议。这前后10次行政复议、11次行政诉讼一审、2次行政诉讼终审,本项目全部胜诉,无论是在实质性补偿方面,还是在法律程序方面,都获得了认同,都是合法的。那么,尚在复议或诉讼期内的被征收人,请比较一下你们的复议事项以及上诉事项,与其他已经做出二审判决的被征收人的诉讼事项,有什么不同?是否是类似的、甚至是相互复制的?你们是否还有新的诉讼事项?如果没有新的诉讼事项,后期的诉讼,除了白耗精力,白花费用,还能得到什么呢?

  所以,希望尚在复议或诉讼期内的被征收人能够撤诉或放弃上诉,能够按期在2022年3月31日前完成搬迁,避免自身受到损失,也避免影响其他被征收人获得整体按期搬迁奖。

  4、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需关注的事项

  (1)第二期安置房补充了第一期安置房已被选择完毕的较合适的户型,如果被征收人需要,请尽快到现场办公室办理登记并确定后续选房顺序。

  (2)超过2022年1月1日签约,装修搬迁期按补偿方案规定的3个月执行;搬迁时间超过2022年3月31日(搬迁期限)的,将扣除征收奖励360元/㎡。

  (3)本项目将从2021年12月1日开始,对仍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继续申报下达补偿决定和责令交出土地书。若被下达补偿决定或责令交出土地书,被征收人将失去自主选择安置房及购买安置房超面积的权利,即:自主选择安置房可以将所有的房屋类补偿款调换成安置房,并可购买少量(限额范围内)的超出调换面积的安置房;而被下达补偿决定或责令交出土地书,只保证达到1:1.15的安置比例,其装修补偿、征收奖励不会用于调换房屋,即,补偿决定书或责令交出土地书中确定的安置房,比自主选择安置房,面积数量上大约少了10%~30%。因安置房调换均价仅为4300元/㎡左右,与同地段商品房市场均价16000元/㎡差距巨大,因此,被下达补偿决定或责令交出土地书的被征收人,将损失巨大。

  以上情况的详细描述,详见2018年5月15日中山日A8版《拆迁户投诉:政府补偿决定,使拆迁户损失70万元;“三旧”办回复:数字计算没错,责任不在政府》及项目微信公众号“真实旧改”2018年9月25日的电视专题片《马山第一份征收补偿决定下发拆迁户损失70万元?》。要说明的是:文中推算被征收人损失,所依据的是2018年的同地段商品房市场均价13000元/㎡,现在的同地段商品房市场均价已达16000元/㎡,即,按现价推算,被征收人的损失远超70万。

  (4)对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的劝谕

  第一,请别再幻想本项目会做出让步,会给予超出补偿方案的额外补偿。因为,本项目是一个涉及2千多户的超大型征收项目,一旦发生超出补偿方案之外的额外补偿事件,本项目多年所建立的公平体系将完全崩溃,所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难以估量,这个责任,没有人能够承担。

  第二,不要去相信自称能够为被征收人争取额外补偿的人(下称:自称能人)。这些自称能人如果不是一个纯粹的外行,那就是一个骗钱(骗取工作费用)的老手。想想看,本项目的相关资料在2013年已全面公开,并从2018年开始经历了20多次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能发现的问题早已发现,怎么可能等到2021年、2022年再去发现。

  第三,如果被征收人实在难以判断自称能人的话语真假,那么,请被征收人把自称能人带到现场办公室,让自称能人与工作人员对垒,看看自称能人能提出什么有力量的问题。告知一个征收(拆迁)行业的谈判技巧:如果自称能人真有充分的证据为被征收人争取利益,那么,自称能人一定会先与征收部门谈判,迫使征收部门让步,这样才能获得更多的利益。如果自称能人都不与征收部门谈判,直接就进入诉讼,那么,这个自称能人真没有什么能力。事实上,本项目这么多年来,仅有1位自称能人明确表明自己身份,并与工作人员对垒交锋。该自称能人所代表的被征收人至今未签订补偿协议,而该自称能人到现场办公室一次之后,就与被征收人解除了委托关系。

  第四,自称能人最喜欢说的是:某某项目存在这些、那些程序问题,但是,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时至今日,本项目经过了20多次的复议与诉讼,要是有“对被征收人产生实际影响”的问题,那早已败诉。现在的实际情况是:本项目签约率已达95.6%,搬迁率已达83.7%(含:已入住第一期安置房的被征收人已搬迁、未入住第一期安置房的被征收人已临迁、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已搬迁、选择第二期安置房的被征收人已临迁),这样的签约率、搬迁率,足以证明本项目补偿是合理的、公平的。自称能人所强调的“程序问题”,没有“实际影响”的支持,也就无法得到法院的认可,无法实现额外的补偿诉求。

  所以,请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放弃在本项目争取额外征收补偿的幻想!尽快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获得征收奖励,获得补偿方案规定的调换安置房数量上限,才是实实在在的利益;整体按期搬迁奖,则是可以争取的利益。

  四、关于整体按期搬迁奖的相关事项

  搬迁补充决定:(四)搬迁期限变更后,《西区旧城改造项目(马山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有关“征收奖励”、“整体按期搬迁奖”的期限相应顺延。因此,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整体按期搬迁奖,依然有效。

  1、整体按期搬迁奖的条件

  《征收补偿方案实施细则》第2.9.1整体按期搬迁奖的条件:本项目范围内,所有的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所有的房屋使用人,在规定的时间全部完成搬迁,征收部门按房屋产权面积、2.9.2款(即本通告以下第2条搬迁完成时间与整体按期搬迁奖标准)所列标准,向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一次性发放整体按期搬迁奖。

  廉租户及征收部门原因(如:拖延提供服务等)造成个别被征收人无法按期搬迁的,不作为判定本项目是否符合整体按期搬迁奖的条件。除签订《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调换协议》(见本细则第31条)的被征收人外,由市人民政府出台征收补偿决定(责令交出土地书)的被征收人,即使本项目符合取得整体按期搬迁奖励条件,该户被征收人也不享有整体按期搬迁奖励。

  2、搬迁完成时间与整体按期搬迁奖标准

  整体按期搬迁奖按产权面积计算;若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土地面积大于房屋产权面积、房屋泯灭的,按土地面积计算奖励;破旧危房、无门(或无窗)弃置房屋,按土地面积计算奖励,或按房屋产权面积×奖励标准的50%计算奖励。奖励标准:

  (1)2022年3月31日前,奖励550元/㎡;

  (2)2022年4月30日前,奖励400元/㎡;

  (3)2022年5月31日前,奖励200元/㎡;

  (4)2022年6月30日前,奖励100元/㎡。

  3、整体按期搬迁奖发放条件的评判规则与程序

  (1)本项目范围内的被征收人是否全部搬出,即,是否符合整体按期搬迁奖励条件,将由征收部门、社区代表、10名被征收人代表、社会人士、媒体代表组成的队伍共同检查确定。报名时间与方式将提前3个月公告。

  (2)每到一个整体搬迁奖时点(搬迁完成时间),征收部门都组织一次检查,并向检查人员提供未搬出人员的地址、姓名以及未搬出的原因,检查人员应逐一向被征收人核实其未搬迁的原因。

  (3)检查人员应在检查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论以及参与检查人员名单、未搬出被征收人的地址、姓名、征收部门陈述的未搬迁原因、被征收人陈述的未搬迁原因等,在媒体、网络、征收现场、星月(安置)小区进行公布。

  4、整体按期搬迁奖的其他相关事项

  (1)2022年1月31日前,本项目将组建整体按期搬迁奖的现场搬迁检查小组。

  (2)2022年2月28日作第一次整体按期搬迁奖现场搬迁检查情况通报,2022年6月30日作最后一次整体按期搬迁奖现场搬迁检查情况通报。

  (3)请已签协议尚未搬迁的被征收人在2022年2月28日前做出按期搬迁承诺,以免检查小组误报,误列“影响整体按期搬迁奖的未搬迁人员名单”。

  特此通告!



  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街道办事处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