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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办学不可为,合规培训是正道

信息来源:中山市小榄镇融媒体中心 发布日期:2025-12-24 分享:

基本案情


近日,小榄镇宣传和教体文旅办公室对中山市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开展行政检查。经查,该公司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举办了名为某某篮球的校外培训中心,主要开展篮球培训课程,并收取了多名家长的培训费用。该公司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行为违反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的规定。


小榄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该公司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行为立案查处,并根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举办校外培训、退还所收费用,罚款24.42万元的行政处罚。


在此敬告广大校外培训机构



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是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一些“黑机构”搞恶性竞争,导致“劣币驱逐良币”,扰乱了行业生态,损害了家长和学生权益。未经审批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存在培训环境安全风险、培训内容危害风险、“超标超纲”违背教育规律风险、从业人员侵害学生风险、“退费难”风险等各种隐患,既容易损害家长权益和学生身心健康,又可能使全社会陷入“教育内卷”无益竞争的泥潭。我镇相关部门将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规范校外培训行为,保护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提升校外培训执法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法律链接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一)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

(二)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

(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


第十八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

(二)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

(三)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

(四)其他未经审批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