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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小榄镇计划生育定向财力转移支付资金收支情况说明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7-03-20 分享:

2016年小榄镇计划生育定向财力转移支付资金收支

情况说明

 

2016年小榄镇计划生育定向财力转移支付资金收入589.12万元,支出589.12万元 ,结余0万元。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定向财力转移支付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2014】80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山市卫生计生经费定向财力转移支付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中卫计[2014]158号)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现将2016年计划生育定向财力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说明如下:

一、资金分配方式和依据

1、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按照《中山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实施办(试行)》(中计育发字[2004]26号)、《关于调整我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标准的通知》(中卫计[2014]100号)文件要求执行。

2、城镇独生子女保健费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落实提高独生子女保健费标准发放工作的通知》(中计育发字[2007]29号)文件要求执行。

3、一次性节育奖励按照《关于印发<中山市计划生育“节育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中计育发字[2008]4号)、《关于<中山市计划生育“节育奖”实施办法(试行)>有关政策界定的说明》(中计育发字[2009]9号)、国卫指导发[2016]1号文件要求执行。

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残独家庭、失独家庭)按照《中山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中计育发字[2009]36号)、《关于提高我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中计育发字[2012]78号)、《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中卫计[2015]33号)文件要求执行。

5、每月节育奖励按照《关于印发<中山市计划生育“节育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中计育发字[2008]4号)、《关于<中山市计划生育“节育奖”实施办法(试行)>有关政策界定的说明》(中计育发字[2009]9号)、《关于完善我市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的通知》(中卫计[2014]21号)文件要求执行。

6、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计生奖励按照《印发中山市城镇独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府办[2011]45号)、《关于我市妥善解决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及历史遗留问题的通告》(中计育字[2011]1号)、《<中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细则(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中计育发字[2013]40号)、《关于中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细则(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中卫计[2014]70号)文件要求执行。

7、术后并发症患者生活困难补助金根据广东省人口计生委、广东省财政厅《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人口计生委[2012]71号文件)、中山市人口计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山市计划生育手术术后并发症对象生活补助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计育发字[2006]11号)文件要求执行。

8、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经费按照《<中山市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实施细则》(中计育发字[2011]31号)、《关于调整中山市流动人口一次性节育奖励及孕前优生健康筛查相关条件的通知》(中计育发字[2012]21号)文件要求执行。

9、出生缺陷干预经费(产前筛查及重症地中海贫血防控)根据广东省卫计委《2014年广东省地中海贫血预防控制项目试点工作方案》,中山市卫生计生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地中海贫血预防控制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卫计[2014]85号),中山市妇女联合会、中山市人口计生局、中山市卫生局《开展免费出生缺陷产前筛查服务的通知》(中妇儿工委[2009]10号)文件要执行。

10、计划生育手术和户籍人口查环查孕经费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省计生委、财政厅、卫生厅和物价局《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卫生部、国家计委关于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粤计生委[2002]55号)文件要求执行。

11、流动人口查环查孕经费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广东省计划生育孕情检查工作管理办法》(粤人口计生委[2009]28号)、《<中山市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实施细则》(中计育发字[2011]31号)文件要求执行。

二、资金使用情况

2016年市定向财力589.12万元全部用于:(1)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纯生二女,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农村居民,每月发放150元奖励金(自2014年1月1日起,发放标准由100元/人/月提高至150元/人/月)。(2)城镇独生子女保健费:凡属我镇户籍的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可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20元(即夫、妻每月各10元)。(3)一次性节育奖励:符合政策生育且在规定时间内落实了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夫妇,上环奖励300元,结扎奖励1000元。(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残独家庭、失独家庭):我镇户籍的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需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5)每月节育奖励:男性未年满60周岁,女性未年满55周岁,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按规定的时间落实了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或纯生二女户,且夫妇一方按规定的时间落实了结扎措施的农业户籍居民。落实上环措施奖励金标准是25元/人/月,落实绝育措施奖励金标准是50元/人/月。(6)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计生奖励:自2009年1月1日起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且为本镇户籍城镇居民,每人每月发放150元奖励金;以及有关历年对象(条件要求详见中计育字[2011]1号)的奖励。(7)术后并发症患者生活困难补助金:本镇户籍人口在市内接受计划生育手术,术后出现与计划生育手术相关的疾病,且经市计划生育手术术后并发症鉴定小组鉴定,确认属于计划生育手术术后并发症的对象,给予计划生育手术术后并发症对象每月发放250元生活补助金,直至本人治愈或死亡为止。(8)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经费:本人户籍不在本镇,在本镇参加社保半年以上、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半年以上,在户籍地办理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准生证》,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管理,符合政策生育且在规定时间内落实了政策规定的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夫妇,上环一次性奖励300元,结扎一次性奖励1000元。流动人口孕前优生健康筛查:符合国家生育政策、计划怀孕以及在本地居住半年以上异地务工人员夫妇。对每季度参加查环查孕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赠送“季度保险”。(9)出生缺陷干预经费(产前筛查及重症地中海贫血防控):夫妇双方为本镇户籍(或一方为本镇户籍)的育龄妇女政策内怀孕16周以后每孩次可以享受免费出生缺陷产前筛查服务。(10)计划生育手术和户籍人口查环查孕经费:户籍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查环查孕和育龄夫妻计划生育手术以及流动人口育龄夫妻计划生育手术服务等。(11)流动人口查环查孕经费:开展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日常查环查孕工作所产生的各种费用。

2016年定向财力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过程中未擅自改变资金定向用途,未挤占、挪用、套取资金及违规增加“三公经费”等消耗性、行政性支出和违规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支出。

 

 

小榄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