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
催告书送达公告
粤中榄综催字〔2022〕109号
名称:中山市一一脚轮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53Y6D4J
法定代表人:黄祖春
地址:中山市小榄镇绩东一社区德原南路六巷4号首层
因你单位塑料制品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项目主体工程于2020年7月建成投入生产使用,本机关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于2022年05月24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榄综罚字[2022]109号),已于2022年05月27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人民币肆拾捌万元整(¥480000元)缴纳至指定银行(详见《中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榄综催字〔2022〕10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韩宗兴、吴燕枝
联系电话:0760-22218105
单位地址:中山市小榄镇东港大道2 号第二办公区5号楼
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6日